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社会现象 多位代表委员吁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怎么回事?

作者&投稿:邵士 2024-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立法迫切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家谢望原教授认为,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相比起国外或我国港台地区而言,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现代刑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不仅要做国家的“刀把子”,还要成为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大宪章”。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这种注重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约束公权力和公共服务的刑事立法理念,值得进一步拓展。中国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王春晖博士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搜集变得越来越容易。对此类信息的不当使用或予以公开会给个人造成财产、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所谓独处权的保护上,而应该朝着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向发展。隐私权已经从传统的“个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的消极权利演变为现代的具有积极意义的“信息隐私权”。另外,根据该修正案草案对犯罪主体的描述: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本单位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可见,侵犯公民信息权方面的犯罪主体不仅有特殊主体,也包括一般主体。也就是讲专门从事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构成本罪的特殊主体,那些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行为人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王春晖博士提出,刑法修正案专门就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作出规定,无疑对于那些非法出售、提供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不法之徒是一种威慑。因为,在所有的法律责任中,刑事法律责任的惩处和威慑是最严厉的。我国以修改刑法的方式介入个人信息保护,表明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重视的程度,同时也证实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当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仅凭一条刑法修正案是远远不够的,不可能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所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一个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综合体系。因此,王春晖博士建议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这部专门法律应当在两大方面有所作为:一是对政府部门利用公权力泄露个人信息应当加以重点规制;二是对一些大众服务类企业,诸如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应当作出严格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订也将更全面更完整地保护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同时对互联网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方面起到作用。反观国际上的做法,欧洲国家在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方面采取了国家立法主导的模式;而美国联邦政府主张采取自律模式,美国联邦政府1997年发表的《有效自律途径保障隐私的各种要素》报告,认为推动企业制定完善保护个人资料隐私的方案及政策,将使消费者产生信任,进而愿意提供个人资料及进行网际网络交易,只有这样,方能促进商业活动发展。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也应该在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必须衡量两方面的利益,既要保障个人隐私资料保护的要求,使网络使用者对网络产生信心,也要避免抑制网络事业的发展,以期制订最妥善、最完备、适合我国国情与未来网络事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则。同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出台,保护个人的隐私的基本精神得以确立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要加强自律,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和网络秩序,增强网络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法规和自律相结合,一个适合国情、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就不再遥远。立法因何迟滞“由于我们对个人信息隐私没有切实有效的保护,导致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因个人信息的外泄而遭受严重的干扰,甚至造成财产和名誉受损。”全国政协委员胡旭晟日前提交提案,呼吁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正像是对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应,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9年“法治蓝皮书”指出,信息处理和存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趋严重,其中更为恶劣的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散落在一些法律条款中的信息保护规定已无法适应尊严与权利的要求,我们需要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已没什么好说的。然而,相关立法工作却讳莫如深地变得迟疑起来。早在2003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就开始起草,并于2005年递交相关部门。“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该课题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曾认为这部法律最终出台“不会用太久时间”。但五年过去,全国两会政协委员依旧在为制定此法提交提案,公众在漫长的等待中,也一再支付着成为“透明人”的代价。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独处的权利被无礼入侵,而公众通常维权无处,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与之截然相反的另一方面,一个更大的事实则是:应当被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因此处于含混与拒绝公开之状态。这实在是个人信息立法不容回避的一个环节,那就是并非一切个人信息都受到保护。比如公众人物尤其是官员的信息。我们已经知道,以官员财产申报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公开作为人类社会文明成果之一,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公共人物必须承受的权利让渡,表明了权力者必须接受的公众监督。这意味着,欲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必不可回避对官员相关信息的公开的规定。在两会上,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提案,相关部门的回复依旧是“条件不太成熟”,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必须厘清的重要方面,官员信息公开规定一下子变得遥遥无期,而此前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如何界定官员财产与个人隐私方面,亦并不明晰。这样的缺失,注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只能处于“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局面。事情终于呈现出这样一个结果:《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位,非但未能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反而使应当公开的官员信息,得以以“隐私权”为由拒绝公开。比如2007年出台的《广州市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中,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廉洁信息”不应公开。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个人信息立法工作才变得迟疑起来。其中所胶着的,已不是公民隐私权要不要保护的问题,而是官员个人信息要不要公开的问题。记得在2005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王有杰曾提供一个数据:有97%的官员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由此,始信利益集团干扰立法之说并非虚妄。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已成新兴产业
中国社会科学院2009年3月2日发布“法治蓝皮书”。蓝皮书指出,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2007年9月~2008年12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专门组成课题组,在北京、成都、青岛、西安4个城市进行调研,结果让课题组成员颇为“惊心”。他们将我国个人信息滥用情况大致归纳为如下类别:
第一种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有关机构超出所办理业务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商家在办理积分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机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信息;一些银行要求申办信用卡的客户提供个人党派信息、配偶资料乃至联系人资料等。
第二种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地披露他人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地方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行为进行公示;有些银行通过网站、有关媒体披露欠款者的姓名、证件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有的学校在校园网上公示师生缺勤的原因,或者擅自公布贫困生的详细情况。
第三种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
更为恶劣的还有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比如,个人在办理购房、购车、住院等手续之后,相关信息被有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卖给房屋中介、保险公司、母婴用品企业、广告公司等。
调查发现,虽然绝大多数人认为自己有权了解个人信息的存在情况,如果滥用造成损失可以请求赔偿,但在是否有权拒绝提供信息上,不少人认为自己没有这个权利。
42.5%的受访者对课题组表示,曾遇到过有关机构不当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情况。不过,课题组认为,这一数据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那些明确感受到自身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公众的情况,并不能够反映出那些自身个人信息虽被滥用、但自己尚不知情的公众的情况。
受访者普遍感到,有关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问题不少。例如不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用途;很多信息与所要办理的业务无相关性;有关机构超出原有的目的使用个人信息;有关机构的个人信息保管机制不健全,存在信息被泄露、篡改的可能等。这种情况在政府机关也相当数量地存在着。
在调查过程中,很多受访者表达了希望有关机构删除本人的部分或者全部信息的想法。因为他们或者不再接受其服务,或者经常遭受电话、邮件的骚扰。“个人信息被滥用正在威胁着我的生活安宁、生命财产安全,令自己感到压力或者心情不愉快。”一位受访者说。
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信息曾被滥用的被调查者中,仅有4%左右的人进行过投诉或提起过诉讼。导致公众在进行投诉、诉讼时遇到困难或不愿意投诉、提起诉讼的因素有:无法确定哪些机构应承担责任、无法确定向什么机构投诉或者以谁为对象提起诉讼、无法获得有力的证据、投诉或者诉讼成本过高等。
即便采取了投诉或者诉讼等救济手段,也仅有8.1%的人获得了救济或者达到了目的,其他的或者因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推诿、搪塞而不了了之,或者因为预料到无法通过投诉或诉讼获得救济而中途放弃。
课题组认为,这种结果和现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存在缺陷关系很大。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尚缺乏专门性规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对滥用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如何予以制裁、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都存在疑问。
另外,现行的各类规定一般仅限于禁止泄露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信息主体在信息收集、保存、利用中的知情权、同意权、请求更正错误信息和删除不必要信息乃至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几乎都没有得到确认。
调查中,几乎所有接受调查的公众都赞成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占99.3%),希望政府机关能够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执法,严厉打击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占99.3%),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占93.8%)。
2009年2月25日电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规定,单位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受刑惩。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应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故草案增加规定:单位有以上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曝光垃圾短信源头
·运营商:一提起发送广告短信,客户经理们都显得颇为谨慎。济南移动公司的态度有些遮遮掩掩,但是在山东省内的其他移动公司,只要一提起发送商业广告路的短信,工作人员都很直截了当。
·关键字:小区短信:为了能够提高短信发送速度,有些移动公司还采用了一种方式——小区短信。小区短信就是以基站作为发送中心,向基站覆盖区域内的移动用户发送短信。
黑名单:除了对发送的地域进行限制之外,他们还对一些特殊的用户进行了一些特殊的处理。可能涉及到一些高层领导一般是禁发的,有黑名单会直接过滤。
违法信息照发:这是一张写着外企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等的内容。在德州移动公司的营业厅里,这位马主任正在热情地为信息的发送牵线搭桥。
外卖信息:不仅移动公司在发送垃圾短信,有一些与他们合作的广告公司也能发送垃圾短信。
电信等单位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将受刑罚
根据报道,自2003年起国务院就委托有关专家开始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2005年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并提交国务院审议,启动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程序。在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大声疾呼。这都在相当程度上折射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在此之前,我国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定。以往<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这样笼统而模糊的规定,已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所确认的“隐私权”,只有当个人信息确实被侵犯,并发生了实际损害之后,才能主张侵权责任赔偿,这样的保护既不及时便捷,也谈不上足够有效。
2008年8月25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与公共服务单位收集与储存个人信息本意是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及效率,可是另一方面,也使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可能。世界上国家或地区已经有超过50个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通过限制公权力的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是通用做法。在这样的背景下,草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极具现实针对性。刑法的作用也仅局限于防范、阻止和惩罚犯罪行为。而现有刑法的规定集中于规范公权力,对于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再威严的刑法也无能为力。刑法与个人信息法的组合乃至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才是改变信息保护失序环境的根本。
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我国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中。概括起来,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非法获取、传输、利用用户的个人数据资料、非法侵入用户的私人空间、干扰私人活动以及破坏用户个人网络生活的安宁和秩序等方面。
涉及这一问题的,只有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提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30万考研者信息被叫
130万考研信息15000卖
2014年12月份研究生名单数据包一共有130万条信息,全部是当年报名参加考研的学生,覆盖全国范围。打包卖15000元.为了证明数据库中数据的真实性,考研信息“卖家”贴出了部分考研学生信息的截图。从截图中可以看到,除了考生姓名、性别外,能够买到的信息还包括手机号码、座机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邮编、学校、报考专业等敏感信息,非常详细。至于这些信息是从何而来,卖家并不愿多说 。
面对当前的环境,企业应当增加在信息系统有关网络信息安全防范的投入,建立专门的安全团队;如果自身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来维护,就应当将网络安全维护外包给专业的安全公司去做。




你是否需要了解?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更易被泄露
答:调查结果与今年上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4年度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报告》相印证。2014年度报告披露,消费者对于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表示非常不满意和不满意的占比多达56.58%。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的现象极为普遍,约三分之二受访者在过去一年内个人信息曾被泄露或窃取。而被泄露...

公共领域中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如何保护?
答: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 4、与知情权的冲突性。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按其内容划分为知政权、社会...

近年来,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泄露现象严重,你怎么看?
答:互联网企业对用户信息数据安全问题没有提高足够的重视;用户个人忽视网络信息安全等。(3)多管齐下采取措施,如:加快制定针对性强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互联网公司树立对网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网民个人要加强网络信息的风险防范意识;社会与媒体要加大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宣传力度等。

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在于
答:我以为,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限制的普适性如果还未能形成,显然是不利于社会的自由流通与良性运行的。特别是如果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形成对等,一些官方机构就可能侵害到公民隐私行为而未能治罪,这同样是权利不平衡。其实,基于个人信息的用途的多样性,我们在寻求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应该建立机动灵活的...

初二政治,关于个人隐私的!急急急!!!加分哪!
答:它在现象学意义上是一种法律行为,或广义的 政府行为,但深层次的权利根据是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的知情权。信息公开和知情权问题 的提出,是同日益发展着的民主和法治进程相联系的。只有在高度发展的民主和法治的 社会结构下,信息公开和知情权问题才会作为一个法治要求和公民权利被提出来。 信息公开是一种行为、一种...

孙哲明|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
答:随着我国数字经济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电子商务,更是在 社会 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的问题。由于缺少法律以及行业规制,以及网络技术具有隐秘性和不可检测性等特点,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信息社会应如何保护隐私权?
答:考察我国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全面、充分的保护。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历史上我们一向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忽视,传统道德观念中也有反对隐私权保护的倾向,加之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社会上隐私权问题还不十分突出,因而难在立法中加以体现;二是因为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数据安全大于天
答:个人数据安全处理不好,互联网就谈不上 健康 发展。 好在最近8月20日刚刚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将在11月1日正式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做了详细规定,比如法律基础、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个人信息存储期限、以及对敏感个人信息范围、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要求等。 具体来看有些点还是很有针对...

你如何看待个人简历频繁被卖?信息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答:保护个人隐私应该从我做起。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非常重要,所以我们在上网的时候一定要学会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不要随便把我们的账户信息发到网上,更不能把我们的生活信息公布在互联网上,因为互联网是处在一个流通的环境之下,如果我们个人信息泄露出去的话,很有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一系列...

怎么看待互联网时代的用户信息收集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答: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可以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和加密等处理,以免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总的来说,互联网企业应坚持以用户为中心的原则,积极保护用户隐私,同时充分利用用户信息来提供更精准的服务,实现自身的商业发展。此外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共同促进信息收集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