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犯有数罪应对其实行什么 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其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投稿:廖海 2024-07-02
如何对犯有数罪的人适用刑罚

一、如何对犯有数罪的人适用 刑罚 ? 一人犯有数罪,即一人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罪的,一般对其采用 数罪并罚 的方法判处刑罚。根据《 刑法 》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刑法第69、70、71条的规定,使用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时,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而以一罪论处;但如果以一罪论处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则宜实行并罚。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也最容易解决。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法在刑法理论上称先并后减。 实践中还存在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情况。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法执行期间,还犯有其他罪行,未经过处理,并且没有超过 追诉时效 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不同种数罪,就应对漏罪与刑满后又犯罪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种数罪,则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方法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先减后并。 二、数罪并罚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吸收原则的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并科原则也即相加原则,其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1)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决定合并 执行死刑 。从形式上说,两个以上无期徒刑即使相加,也还是无期徒刑。从实质上说,无期徒刑与死刑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刑种;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是严格控制的,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为死刑,就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既然被告人所犯各罪都只应判处无期徒刑,就说明还有改造的可能性,不能决定合并执行死刑。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有期限,本身可以合并,但如果采取相加原则,就显得过严,而且不符合实际;如果采取吸收原则,就显得过宽,不利于预防犯罪。于是,我国刑 法规 定了限制加重原则。 其实,数罪并罚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刑罚手段了。但是在刑法当中,对于数罪并罚的最高执行期肯定也是有约束的。同时,在数罪并罚当中可能还会存在着附加刑,数罪并罚当中的附加刑仍然要按照实际情况执行的。如果所犯的这些罪行全部都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上的,数罪并罚的最高执行期一般也不会超过20年。

数罪以下为适用 数罪并罚 的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 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 刑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刑法数罪并罚原则有:
1、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一、刑法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二、刑法数罪并罚基本原则
1、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将一人所犯数罪判处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是报应刑思想的产物,机械地实行一罪一罚,数罪数罚,表面上公正,实际上有刑罚过苛之弊。尤其是对于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方法来说,不存在合并执行的可能性。即使对于有期限的自由刑来说,绝对并科,导致刑期远远超过人的自然生命,因而变得毫无意义。当然,并科原则中所包含的犯数罪者要重于犯一罪者的观念,还是具有合理性的,对此应当予以吸收。
2、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刑罚吸收轻罪刑罚的合并处罚准则。其要旨为,首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宣告刑为基准,确定数罪中各罪被判处刑罚的轻重,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轻罪之刑)被吸收,不予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准则。采用该原则的具体限制加重方法,主要有两种类型:
(1)依数罪中最重犯罪的法定刑加重处罚。即以法定刑为准,确定数罪中的最重犯罪(法定刑最高的犯罪),再就法定刑最重刑罚加重处罚并作为执行的刑罚。
(2)依数罪中被判决宣告的最重刑罚加重处罚。即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以宣告刑为准,确定其中最重的刑罚,再就宣告的最高刑罚加重处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此类限制加重的通常做法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在刑法中规定应执行的刑罚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
3、折中原则
折中原则,是指根据各种刑罚方法的性质、特点,分别采用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和限制原则。在一般情况下,采用以下并罚的方法:
(1)对于判处数个死刑、数个无期徒刑或数刑中有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只宣告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刑罚均被死刑或无期徒刑所吸收。因为,死刑意味着对犯罪人生命的剥夺,人的生命一经剥夺,其肉体自然消灭,其他刑罚方法不可能再执行,因而将其他刑罚予以吸收。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因此,判处无期徒刑以后,其他自由刑已无执行之可能,因而将其他刑罚予以吸收。
(2)对于其他有刑期、数额限制的刑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合并执行,刑罚失之过重;采用吸收原则,则刑罚失之过轻;而采用限制加重原则,轻重较为适宜,尤其是在刑期过长的情况下,加以一定限制,显得较为科学。
(3)对于判处主刑与附加刑,两者可以同时执行的,一般采用并科原则。
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时间上可以把数罪并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这是最常见的数罪并罚的情况,后文称其为普通数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判决均未宣告,因此,应当对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罪已经判决并且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因而只需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依照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实行并罚。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罪已经判决并且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因而只需对新犯的罪行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实行并罚。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行或者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5、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行或者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你是否需要了解?

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答:三、数罪并罚的时间特征 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3)在刑罚...

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啊
答: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怎么办?
答:(二)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综上所述,犯有多起罪是可以并罚的。二、被判刑后发现有漏罪怎么处罚 (一)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

刑法数罪并罚有哪些适用情形
答: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一、刑法数罪并罚有哪些适用情形 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

数罪并罚的上限和下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二、数罪并罚的特征是什么?第一,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第二,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

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答:”2、重刑吸收轻刑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判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0条对数罪合并规定了两种处罚方法,而首先是规定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遇犯罪人犯有本法典分则不同条文所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罪行,而且对其中任何一个都没有处刑时,法院应先就每个罪行分别处刑,然后采取以...

有什么情况可以数罪并罚
答: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一、有什么情况可以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

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原子及其本使用规则
答: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军事检察学中对一个人犯有两样罪名可以数罪并罚吗?是否合法?法律依据...
答: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

刑法数罪并罚刑期计算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答: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