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前十条法规是什么 我国关于伪造证件的法律法规是什么?会判刑吗?

作者&投稿:军峰 2024-07-02
我国刑法第18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2、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醉酒犯罪分为病理性醉酒犯罪和生理性醉酒犯罪,前者不负刑事责任,后者需要付全部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犯罪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指所饮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激越、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
发作时有意识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片断妄想。发作持续时间不长,至多数小时。常以深睡结束发作,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顾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条文

  我国在79年前已经有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方!

  在中国大陆学界,一般认为死缓制度产生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高潮中,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独树一帜的死刑执行制度。

  其称谓最早见于1930年11月中共中央通知第185号《关于苏区惩办帝国主义的办法的决议》。《决议》规定,对外国人可适用“死刑缓刑”,即判处死刑后,缓刑若干时期暂时监禁,而缓刑的期限则没有限制。这项政策本是特定历史条件下适用,具有明显的对敌斗争策略的性质,其与中国刑法中的死缓制度无论在性质、功能上,还是适用范围上都具有明显的不同。可认为其思想发端的是中国政府的毛主席于1951年5月针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提出的修改意见,他提出,“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有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但这时的死缓仍具有浓厚的政治斗争策略色彩,而并没有明确地强调这一制度的法律意义。之后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到贪污罪、战争罪犯、反革命罪和普通刑事犯罪。上升到今天法律意义上的死缓制度的规定,则是1954年9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该草案第10条规定的死缓制度,并为以后若干草案所延续。直至1979年刑法典第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必须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其作为一项替代性刑罚措施得以最终确立。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典对这一制度从死缓的适用条件、核准程序、死缓考验期满后的处理以及死缓考验期间的计算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新中国刑法的发展是同新中国的发展同步的。虽然说解放区也有刑法,但那时侯的刑法还比较零散,是局部性和地区性的,而且是处在战争环境,所以刑法是不成体系的。可以说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有刑法。建国至今,新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大约分为三个阶段:第一,1949年10月到1979年6月;第二,1979年7月到1997年3月;第三,1997年3月至今。这三个阶段刑法立法有不同的特点。

  一、1949年10月到1979年6月

  这一时期,新中国刑法立法有三个特点。

  第一,这一时期中国没有刑法典,只有寥寥可数的单行刑法。这几部单行刑法是为了配合社会改革运动而颁布的。如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她是为了配合镇压当时反革命运动而颁布的;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它是为了配合“三反”、“五反”运动的;1952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它是为了配合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而颁布的。

  第二,判刑事案件时,定罪、量刑主要不依据法律而是依靠政策,因为法律在当时不健全。

  第三,对刑法典开始孕育、起草。主要过程是:1950、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法治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试图为刑法典的起草奠基。但这两个文件在严格意义上不是立法,因为它们未进入立法议程,也没有比较公开和广泛地征集意见。真正把刑法典提上议事日程的是从1954年《宪法》颁布后开始的。1954年10月到1963年10月,中间由于开展政治运动只有断断续续的立法工作。到粉碎“四人帮”第三部宪法颁布后,从1978年开始搭班子搞刑法典,到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二、1979年7月到1997年3月

  这一时期,新中国刑法立法也有三个特点。

  第一,1979年7月1日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典,标志着新中国刑法典从无到有。这部刑法典的法律条文共192条,其中,总则89条、分则103条,共规定了129个罪名。

  第二,这个时期不断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补充。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切工作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于经济工作的重大变化,反映在法律领域也出现了各种各样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所以法律条文也随之不断修改、补充。当时对刑法修改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单行刑法和复述刑法。共搞了24个单行刑法和106个复述刑法,补充了133个罪。

  第三,为全面修订刑罚典作准备。由于对刑法典的补充和修订过于零散并且相互见容易冲突,轻重容易失衡,所以1982年提出对刑法典进行全面修订。到1996年才把这部比较成熟的刑法修正案交给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7年3月正式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

  三、1997年3月至今

  第一条【制定刑法的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消极承认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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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9条规定属于什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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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3条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3条是对抢劫公私财物的法律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

我国刑法第18条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2、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

1979年我国制定第一部刑法前对犯罪用什么法规实施处罚??
答:之后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到贪污罪、战争罪犯、反革命罪和普通刑事犯罪。上升到今天法律意义上的死缓制度的规定,则是1954年9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该草案第10条规定的死缓制度,并为以后若干草案所延续。直至1979年刑法典第43条第1款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我国的基本法是
答:2民事诉讼法 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民事诉讼法》3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4刑事诉讼法 是由国家制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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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该条“但书”是对前段规定的补充。由此可见,“但书”在不同的条文中表达与前部分不同的关系,对“但书”的理解,可以更好的领会立法意图和刑法精髓;同时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不可忽略“但书”的作用,应准确的理解和分析法条中“但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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