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文书中有被告人的称谓吗 民事诉讼中,被告和原告的称谓在刑事诉讼中是一样的吗?

作者&投稿:蔡寒 2024-07-01
刑事法律文书中有被告人的称谓吗

有被告人的称谓的。

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侦查期间和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相应的刑事法律文书中就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称谓。

在检察院向提起公诉后,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法院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就称当事人为“被告人”。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法院判刑的当事人就可称为“罪犯”或“犯罪分子”。

你好,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

有被告人的称谓的。

对于刑事案件,在刑事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的;在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时,用在法院审理阶段,涉嫌犯罪的人就称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就可称为罪犯或犯罪分子。

所以,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法院的法律文书中,都是将被提起公诉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人”的。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行为人一般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在法院开庭审理阶段,行为人称之为被告人。在刑事判决书中也会注明是被告人。

法院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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