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是怎样的 论述刑法基本原则及其意义300字

作者&投稿:店适 2024-06-30
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表现和意义是什么

我国1997年及2012 年修订的刑法典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1] 。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2] 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者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成为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必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在此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宪法和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目前,这一原则已深深植根于现代各国的法制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

平等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的准则,规则。
目前,我国刑法确定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刑法的三大原则为:
1、罪行法定原则。依据为《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据为《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据为我国《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的;在刑事立法上,为了解决定罪和量刑的问题,需要制定出各种不同的法律原则,在刑事司法中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制,摈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究公正,反对徇私舞弊,只有符合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依据上述界定,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可置疑应当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已经为我国刑法典总则所确定。但是,也有一些原则如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典没有明文加以确认,但它们也符合上述界定的标准,所以,我们认为,它们也仍然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的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中的准则,是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它们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具有的指导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今后的刑事立法工作,必须完全符合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所确立和体现的刑法的基本原则,而绝对不能违背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刑法典如有必要加以修改补充时,一定要以这些基本原则为指导,使罪刑规范更加具体、明确、清晰,既有利于保护社会,又有利于保障人权。刑事司法工作要大力贯彻这些基本原则,强化法制意识、平等观念和公正无私、刚直不阿的思想,使所办的案件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总之,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大的威力,它们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制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因此,它们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更加完善和刑事司法的更加文明,从而更好地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这一原则是对公民的保护,可以使公民免受法官的擅断行为,因为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为是被社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了解如果实行这些行为将受到何种惩处。 西方学者提出,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这就是: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有的学者还进一步提出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我国学者对这些原则一般也予以肯定。 刑法典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对各种犯罪的量刑,亦必须严格以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对于刑法规定不够具体的犯罪,最高司法机关通过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这对于弥补立法的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进行司法解释不能超过其应有的权限,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制国家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刑法面前—律平等,其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刑法保护、其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平等地追究,在刑法面前,绝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刑法规定以外的特权,也不得使任何公民受到刑法规定以外的刑事追究。平等地保护法益与平等地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平等地定罪、平等地量刑与平等地行刑),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做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涉及到罪行、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基本范畴之间的关系。罪行(符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也是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轻重的决定性依据,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所决定的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也是影响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刑罚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应当受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其所决定的刑事责任的轻重的制约,在主要考虑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并据以决定刑罚轻重的同时,亦适当考虑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对刑事责任和刑罚轻重的影响,从而使罪行、刑事责任和刑罚之间保持均衡和成比例的状态。 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罚体系以及各种法定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刑罚的情节、刑法裁量和刑罚执行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刑罚分则关于各种法定犯罪法定刑的具体规定,均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健在于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落实这些刑法规定。


你是否需要了解?

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答: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4、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我国刑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罪刑法定...

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是什么?谢谢
答: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制,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只有符合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1、...

罪刑法定原则原则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文...

我国刑法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答:第二、从轻:就是如果新发的规定中判刑比旧法轻,罪犯在新法实施以前犯罪的,那就适用新法总之,就是如果罪犯在新法实施以前犯罪,一般适用旧法,但是同时又适用判刑较轻的那个。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

刑法既是 善良人的大宪章 ,又是 犯罪人的大宪章 ,对此如何解释
答:这反映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 刑法是正义的,正义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民众 2 刑法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不独立适用于特定人群。3 刑法具有规范性,规范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具有普遍意义的。4 刑法具有强制性 5 刑法具有开放性 理论知识有限,抛砖引玉,望能提供绵薄帮助。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辅导笔记:刑法基本原则
答:刑法基本原则(第3、4、5条)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来源于“法不禁止即允许”的人权主义要求。形式的侧面:(限制司法者)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行政规章不能...

罪刑相当原则的意义
答:作为我国罪刑相当原则理论支撑的,不是16世纪末到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的罪刑相当原则,而是19世纪至今刑事古典学派理论与近代学派理论互碰撞后,由“责任”一词相连接而形成的新的罪刑相当原则,即罪责刑相当原则。一、罪刑相当原则的渊源罪刑相当作为刑法基本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在奴隶...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行法定原则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答:用作了坚实辩护,也为罪刑法定得以在刑法中存在 奠定有力的理论基础。总之,罪刑法定为西方国家 所推崇的根本原因在于罪刑法定在保障公民自由方 面的独一无二的意义(尽管这里的“公民”是有局限 性的)。三权分立论从限制自由裁量权,也即从限制 国家对公民自由侵犯的角度论证了罪刑法定原则对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