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案件律师:行为人在构成受贿罪的同时又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应当适用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论 刑法中的数罪并罚:针对同一行为造成两个犯罪结果应该是数罪并罚...

作者&投稿:邓药 2024-07-01
财务管理工作中触犯刑法哪些罪名

刑法理论上主要有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犯、实质数罪论等观点。《刑事审判参考》中受贿案例中涉及罪数形态的有5例,亦采用了不同观点:第110号案例对行为人以受贿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11]第257号案例则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情形,成立牵连犯,应采取“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12]第385号案例认为因挪用公款而构成其他犯罪的,理论上属于牵连犯,一般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但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除外。因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应当适用数罪并罚;[13]第805号案例则认为挪用公款立法解释中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形不适用挪用公款和受贿罪并罚的规定。[14]从刑事立法角度看,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同时又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以往基本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如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因受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997年《刑法》增加了对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特别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5]此后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则都采用了数罪并罚的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达成以下意见:受贿兼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同时符合两个罪的构成,应当认定为两罪,数罪并罚。[16]该意见虽不是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有着实质性指导意义。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的第1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法律猫认为,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同时又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的情形属于实质数罪,当以适用数罪并罚为原则,从一重(从重)论处为例外。以受贿型渎职案件为例,第一,受贿罪与渎职罪是两类罪质不同的犯罪类型。有观点认为,受贿且渎职行为具有“构成要件性行为单数”的法理属性,只能被评价为在一个犯罪行为体系下符合一个犯罪构成。[17]也就是说,受贿型渎职要么认定为受贿犯罪,要么认定为渎职犯罪。但是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的法益是具有不同含义的社会利益,两者无法兼容、包含。受贿犯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行为本质特征为权钱交易,而渎职犯罪则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规范性及其所保障的现实利益,且绝大多数以发生“重大损失”为要件。两者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关联,但各罪打击的重点并不相同。渎职行为亦无法被“谋利”行为所涵盖,更不应丧失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第二,有观点认为,受贿且渎职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流程,实际上可以内化为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为他人谋利的渎职行为、收受财物行为等多个部分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应认定为一罪。[18]笔者认为,从具体的客观行为来看,索贿型受贿不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权索贿就构成受贿罪。被动收受贿赂情形下虽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但该要件是为了限缩受贿罪的成立范围,其本身并非该罪的打击重点。换言之,刑法处罚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被动收受贿赂行为,不包括未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收受行为。至于谋取的利益本身是合法还是非法,不是本罪考察的重点。那么,谋取利益行为的非法性乃至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所能涵盖的。

◆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仅将后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前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其典型如《刑法》第240条;
◆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牵连犯罪以某罪处理,其典型如《刑法》第196 条第3款。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仅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其典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第329条第1款。
◆法定数罪并罚:法律明确规定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应数罪并罚。
★包容犯:
①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第239条)。
②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③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④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定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第347条)。
⑦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定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⑧以强奸手段迫使卖淫的(定强迫卖淫罪,第358条)。
★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
①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②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
③ 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第196条第3款)。
④ 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第229条第2款)。
⑤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第253条第2款)。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
①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1款)。
②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2款)。
③ 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99条第3款)。
④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法定数罪并罚
(1)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20条第2款)。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57条第2款)。
(3)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
(4)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第204条第2款)。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8)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94条第3款)
(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318条第2款)。
(11)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12)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刑法理论上主要有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犯、实质数罪论等观点。《刑事审判参考》中受贿案例中涉及罪数形态的有5例,亦采用了不同观点:第110号案例对行为人以受贿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11]第257号案例则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情形,成立牵连犯,应采取“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12]第385号案例认为因挪用公款而构成其他犯罪的,理论上属于牵连犯,一般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但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除外。因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应当适用数罪并罚;[13]第805号案例则认为挪用公款立法解释中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形不适用挪用公款和受贿罪并罚的规定。[14]
  从刑事立法角度看,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同时又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以往基本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如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因受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997年《刑法》增加了对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特别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5]
  此后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则都采用了数罪并罚的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达成以下意见:受贿兼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同时符合两个罪的构成,应当认定为两罪,数罪并罚。[16]该意见虽不是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有着实质性指导意义。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的第1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法律猫认为,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同时又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的情形属于实质数罪,当以适用数罪并罚为原则,从一重(从重)论处为例外。以受贿型渎职案件为例,第一,受贿罪与渎职罪是两类罪质不同的犯罪类型。有观点认为,受贿且渎职行为具有“构成要件性行为单数”的法理属性,只能被评价为在一个犯罪行为体系下符合一个犯罪构成。[17]也就是说,受贿型渎职要么认定为受贿犯罪,要么认定为渎职犯罪。但是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的法益是具有不同含义的社会利益,两者无法兼容、包含。受贿犯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行为本质特征为权钱交易,而渎职犯罪则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规范性及其所保障的现实利益,且绝大多数以发生“重大损失”为要件。两者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关联,但各罪打击的重点并不相同。渎职行为亦无法被“谋利”行为所涵盖,更不应丧失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有观点认为,受贿且渎职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流程,实际上可以内化为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为他人谋利的渎职行为、收受财物行为等多个部分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应认定为一罪。[18]笔者认为,从具体的客观行为来看,索贿型受贿不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权索贿就构成受贿罪。被动收受贿赂情形下虽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但该要件是为了限缩受贿罪的成立范围,其本身并非该罪的打击重点。换言之,刑法处罚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被动收受贿赂行为,不包括未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收受行为。至于谋取的利益本身是合法还是非法,不是本罪考察的重点。那么,谋取利益行为的非法性乃至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所能涵盖的。

单一行为有可能同时触犯几个法条,这属于法条竞合。一般而言是选择最重的论处,而不是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指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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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处。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

国内知名刑事律师?
答:3.关振海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博士,专业能力强,口碑效果很好,办理过很多重大疑难案件。4.张青松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挺负责的,尚权刑事论坛就是他搞起来的。现在好像在支援西藏做法律援助律师。5.李贵方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博士,名气挺大,理论与实务都很好,代理...

受贿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后,是否还能担任领导职务?
答:1、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不处罚。2、对于有罪人依据《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当然不能再担任领导职务。3、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再审阶段律师代理,哪个律师更专业?
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根据情节的轻重,最高可能会判处到无期徒刑。尤其是到了再审阶段,所以无论是对于家属还是当事人,都希望能有更专业的律师。面对这样的法律规定,家属更...

关于受贿的案子,出现新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答:补充侦察以二次为限,如果补充侦察后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当然如果补充侦察后,证据充分,就要提起公诉了。下一步有什么样的结果,就要看你朋友是否有犯罪事实了。除非确实与其没有任何瓜葛,否则还是建议及早聘请律师。

反贪案件哪些手段合法?
答:现代侦查技术是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用于获取案件信息、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所采用的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总称。 从概念上看,“现代侦查技术”是一个更大的范畴,它包括了“技术侦查措施”,也包括一些普通的现代侦查技术。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界定讳莫如深,还没有明确。正是这种情况...

最牛的单位受贿罪辩护律师是哪个?
答:要办理单位受贿案件,可以选择四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了解一下: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领域,擅长刑事诉讼、刑事风控、刑事合规业务,已办理近5000件刑事案件,为10多万名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及法律帮助。以上是庭立方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