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刑事犯罪的主要特点 论当前刑事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对策(5000字左右)急用

作者&投稿:虞唯 2024-07-01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法考重点: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命题特点!

(一)我国的公安机关跟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警察体制不一样,是一个行政和刑事警察双重的组合体。
一方面是治安保卫机关;另一方面又是一个刑事侦查机构,拥有除逮捕以外的刑事侦查权力。这样带来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在进行治安管理的时候,通常可以把刑事侦查权力拿过来用;而在进行刑事侦查的时候又把治安方面的权力拿过来用。
必须要使刑事警察与治安警察职权分工、职责清晰,这样做不仅对打击犯罪有利,而且对保护公民的权利、防止权力侵害权利、构建法治社会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国家也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在财力、物力、人力上向侦破刑事案件上倾斜。
(二)我国刑侦体制改革形成一些无法逾越的障碍:一是刑事侦查的办案经费严重匮乏,以至于刑侦部门将主要的精力都用于罚款创收上。二是侦查人员素质低下。
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的公务员考试只允许公安机关管辖的警校学生报考,公安专业只允许公安机关管辖的警校举办,警校毕业生没有竞争几乎全部可以进入公安机关就业,而警校的师资、教学水平又是与其他普通高校无法相比的,高素质的本科生、研究生却不能报名参加招录人民警察的公务员考试。
公安部门垄断,没有竞争是侦查人员素质低下的根本原因。三是侦查的技术力量薄弱。由于侦查人员素质低下,虽然刑事侦查技术有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基层民警不能学习掌握。四是刑侦部门与非刑侦部门协调不力使侦查的基础弱化。这使案件侦破的难度加大,追缉力度减小,对羁押的依赖也随之增加,侦查破案的能力不强,侦查效率不高。总之,由于刑事侦查体制不顺,条块分割,指挥不畅,行动迟缓;刑事侦查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侦查专业手段和基础业务建设十分薄弱,情报信息不灵;侦查模式老化,破案手段单一等原因,导致侦查
破案的效率不高。相当部分刑事案件没能快速、及时侦破,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人民群众的安全受到威胁,社会治安依然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同时,我国现行侦查体制是在借鉴解放前革命根据地侦查体制和前苏联的司法经验的基础建立起来的。因而我国侦查体制从传统上来看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同时又具有许多反映我国特定的司法历程和社会主义法系特色的制度设置。此外,我国的侦查体制又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兴衰历经多次摧残与重建,这更导致了我国的侦查体制有着许多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又不同于大陆法系的鲜明特色。
(三)从控辩关系来看,我国的侦查体制属介于单轨制和双轨制之间的混合式。
从控辩关系来看,我国的侦查体制属典型的单轨制。在我国,由于侦查被认为是一种国家职权行为,侦查机关在追诉过程中既要收集对被追诉者不利的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对被追诉者有利的无罪、罪轻的证据。
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但基于对有效侦控犯罪的追求,法律又对被追方律师介入诉讼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按法律规定,侦查阶
段被告方的律师只是一种法律辅助人,而不享有辩护人的地位和全部权利。被追诉者委托的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等,而不得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不得查阅侦查机关制作的案卷材料,更不得调查取证。
(四)从警察和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关系来看,我国的侦查体制属混合式。
一方面,虽然法律规定,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侦查权,但他们侦查案件的范围有严格的划分,检察机关无权指挥警察机关,因而我国的侦查体制可界定为并列式。但与此同时,法律又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警察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因而我国的侦查体制又具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征。这与世界各国警检关系发展的一般趋势也是吻合的。但存在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和控制能力仍显不足,因而导致警察机关的许多违法行为,如有案不立、刑讯逼供等情形时有发生。

(五)从法官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来看,我国的侦查体制具有折衷性特征。
在我国,法官无权介入侦查程序,这一点与大陆法系国家是截然不同的。同时,在我国刑事侦查过程中,强制性措施的适用也无需法院鉴发令状,这一点有别于所有西方国家。许多在其它国家必需接受法官审查的侦查行为,如拘留、搜查、扣押等,在我国均无需法院审查,而只需侦查机关内部审批即可。即使是强制性措施中最为严厉的逮捕,虽然警察机关无权自行决定,但也无需法院,而只需检察机关审查即可。作为行使侦控权的检察机关同时又必须客观地
作为裁判者来决定逮捕措施的适用是否合适,这两种互相冲突的诉讼角色无论如何也是难以协调的;同时,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虽然对人身和财产权的限制程度低于逮捕,但其对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及实体权利的影响同样是巨大的。笔者认为,我国将来在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也应将拘留、搜查和扣押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与逮捕一起由人民法院决定其适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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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青少年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所当然地就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因而也无法完全摆脱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就消极因素而言,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市场的竞争性,使一些人为了获得利润,甚至不惜违法犯罪。有人将当前犯罪归纳为“三种手段,一个目标”。一种手段是权,利用职权,大搞贪污犯罪;其二是钱,用钱贿赂,买通关节,大干违法犯罪勾当;其三是拳,既无权,也无钱,又想发财,只好靠拳头,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追求一个目标-钱。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绝大多数为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犯罪。据吉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所1996年对吉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1992年到1995年吉林省未成年人犯罪共有3892名,涉及到7种犯罪类型,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抢劫)为2840名,占总数的72.9%。另据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统计,1993年48名少年犯中有42人犯盗窃罪,1994年56人中有40人犯盗窃罪,1995年96人中有61人犯盗窃罪,分别占同年少年犯总人数的87%、91%、63%。从犯罪动机分析,绝大多数是追求享受,任意挥霍。 二、青少年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具有疯狂性特点。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具体表现为:(一)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有的青少年谋财害命、焚尸灭迹;有的报复杀人;有的因婚恋矛盾杀死对方;有的因邻里矛盾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如深圳市早在1989年一年之中发生该类类案件56起,死19人,伤害38人,案犯中青少年占60名,为总数的84.5%。(二)暴力抢劫。近年来,青少年抢劫犯罪已由原来的随意性向特定性方向发展,犯罪手段由原来的仅仅凭借拳脚施暴、口头危胁转向使用武器,如手持匕首、棍棒、屠刀、抢支等作案。(三)暴力强奸。这部分犯罪分子手段恶劣。例如,1994年湖南省怀化市发生的4起重、特大强奸案,犯罪分子都是挟持女子搭乘机动车到市郊偏僻失控地区实施强奸,其中搭“的士”的三起,搭三轮车一起。(四)疯狂地侵吞公款。从近年来查处的此类案件来看,这类犯罪分子不仅年龄小,犯罪数额巨大,而且往往是钱财到手,即大肆挥霍,或周游中国,或携款潜逃国外,或偷渡台港澳地区。例如辽宁鞍山市民生食品厂出纳员金某,工龄仅4年,贪污的历史劫有3年零3个月,共计贪污24.38万元。云南省大理市工商银行石如刚,21岁,竟贪污70.5万元。再如广东省东莞市的贪污犯林某某时年方19岁,贪污数额竞高达126万元。如此疯狂的攫取,实在令人瞠目结舌。 三、青少年犯罪的组织形式具有团伙性特点。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往往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想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青少年违法犯罪也便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少则三五人,多则上百人。由于青少年经验少,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员往往是在校的双差生、辍学生、流失生。这些人往往是学校的落后群体或者是由于邻里关系,或者是结识于游戏机、录放厅等低游戏场所共同的失落感、消极心理和志趣,使他们聚合在一起。因此,团伙犯罪则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有关部门调查,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据黑龙江省公安厅研究室对哈尔滨少管所700名在押犯调查,团伙犯罪占88.23%。其中杀人团伙占17.1%,抢劫团伙占43.75%,盗窃团伙占27.38%,强奸团伙占7.25%。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1995年1-10月份打掉犯罪团伙84个,其中未成年犯罪团伙就有79个,占94%。在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已经成为完整上意义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中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当前许多青少年犯罪团伙不仅有名称、有头目,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团伙属于同性组成的团伙,但也有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组成的混合型团伙。有的犯罪团伙实施特定的单一类型的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团伙实施多种类型的犯罪。犯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要是"哥们义气"和性格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联性。他们凭借人多势众,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一般地说,大案要案均为青少年犯罪团伙所为。十多年来,多次"严打",团伙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历史与现实的情况表明,团伙犯罪比青少年个人实施的犯罪危险更大,并且具有相当大的腐蚀性,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要坚决予以严惩,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四、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看,具有反复性特点。青少年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例如,有的青少年犯过去只是“一面手”,通过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根据研究资料,新中国成立后的十多年间,我国青少年重新犯罪率很低,一般不到5%;到了八十年代,重新犯罪率上升到100%左右。近些年来,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不断增加,有些地方达到15%以上,甚至在20%左右。个别地区超过了30%以上。据调查,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所犯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罪的要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一些青少年惯犯、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他们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是,由于他们多次人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不仅不思悔改,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成为对社会治安具有极大危险的分子。所以加强研究重新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预防和控制重机关报犯罪率是一项极其重要任务。此外,就少年犯罪而言,还具有突发性、连续性、传导性的特点。突发性之所以成为少年犯罪的特点,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化,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所谓连续性,是指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所谓传导性,青少年有强烈的模仿性,然而由于他们年龄幼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易感性强。这种传导性在团伙中犯罪表现的最为明显。在团伙中少年犯常以老带新,多面手带单面手,把自己违法犯罪的“技术”、“经验”传授给新伙伴。所以,有人比喻青少年犯罪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你是否需要了解?

关于刑法的特征
答: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这主要表现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答:法律主观:刑事责任主要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强制性。刑事责任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2)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够对犯罪个人和犯罪单位适用,具有专属性,不能转移,不可替代。(3)严厉性。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否定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4)联系性...

刑事责任具有什么特点
答: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一、刑事责任具有什么特点刑事责任主要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一)强制性。刑事责任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二)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够对犯罪个人和犯罪单位适用,具有专属性,不能转移,不可替代。

未成年犯罪的四大特点
答: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不断向成人...

属于刑事责任的有哪些
答:三、刑事责任的特点与重要性 刑事责任的特点包括严厉性、剥夺性以及警示社会大众的重要性。由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需要通过严厉的制裁措施进行惩戒和打击。设置刑事责任也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对于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

网络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答:法律分析: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