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大量法制史和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最基本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和法制史谁讲的比较好

作者&投稿:佼孟 2024-07-01
中国法制史,宪法,法理学该怎么样复习?

下面是我收藏的 你可以参考一下 ^^

不要在某个问题上孤军深入吃力钻研,而是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先从面开始打下基础,再由面到点寻机突破,作稍微深入的研究,最后再由点到面将深入的认识融合为一个整体。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知识点也是普遍联系的。将知识点联结成一个网络,考试时不会遗漏要点,论述时全面周到。复习最好应该达到这样一个水平:能够用一根线索将全书主要内容串起来。比如用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可以串起民法。

涉浅水得鱼虾,涉深水得蛟龙,涉深水后回头捉鱼虾,高屋建瓴,自然容易很多。

考试心态问题:根源

有人说;态度决定一切。我非常赞同,并且认为这同样适用于考试。

但是,我反对把心态简单化,以为树立正确的心态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有人推荐很多心理疗法,如“精神胜利法”。我认为这治标不治本,效果有限。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挖掘心态出问题的根源。我认为根源有二:第一,担心考试结果。有人将考试结果看得很重,甚至关系生死,以为考不上就无法生存,结果是心理负担沉重,徒增烦恼。第二,担心考试本身。什么考察基础、考察能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等等,高深得让考生摸不着头脑,不知道具体会考什么、怎么考,加上激烈的竞争,实在吓人。

第一个担心,其实完全不必要,我将它归结为“愚蠢”。本人不会算命,也不屑推荐灵丹妙药。我建议,一旦冒出这个念头,马上提醒自己:我是不是在犯傻?

第二个担心,我将它归结为“无知”。无知是很正常的,这种担心只能通过学习解决。“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考试成功,就要研究考试。许多考生只知道埋头读书,却不用心研究考试,却迷信辅导班、辅导书的胡说八道,十分可惜。

考试就是考试,有它自身的规律。考试和学习、能力等不能划等号。既然不得不面对考试,就应该认真研究。不能把研究考试视为“投机取巧”,以为以之取胜不光彩。

我在中国一流的法学院听过课,也上过考研辅导班,买过考研参考书,我的感受是“不过如此”。我最大的收获不是什么考试秘诀,而是能够冷静对待,客观研究考试。一旦将心态摆平,平静地面对考试,考试将不再痛苦。希望本文能帮助读者达到这个目标。

复习范围:正确对待

考研碰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复习范围。有的学校不指定教材,不公布历年考试题目,而弄清复习范围十分重要。法律硕士联考似乎不存在这个问题,联考科目的命题范围和出题依据是两本书: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简称《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简称《指南》)。另外,历年联考题目也是公开的。

划出考试范围有利有弊。有利之处是束缚出题人的手脚,使考试内容、形式定型化甚至机械化,但减轻了考生负担。弊端是学生过分吝啬,不愿超越考试范围一步,以为将指定教材知识点记住就行了,不愿浪费精力把握教材内在的知识体系。结果,碰到稍微陌生的问题就怀疑“超纲”,出题稍微灵活就不适应。正确的态度是:指定教材无论厚薄,都要透彻掌握。

有的考生担心考试难度增加,如果仅仅看指定书目会考不出理想成绩。我认为教材内容很基本、很全面,考试的答案全在其中。如果熟练掌握,不可能得不到理想成绩。在书本还没有熟悉之前钻研什么难点、热点或疑难案例,做模拟题,上辅导班,效果会很差。当然,在打好基础之后做这些事情,效果就会不同。

另一个问题是每年考试内容可能有变动。应对之道有二:第一,调动一切资源,收集内幕信息。但是,我认为,对大多数人来说,不宜在这方面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否则得不偿失。第二,以不变应万变。大家可以验证,历年考试内容都没有大变。考生可以按照上年的大纲和指南准备当年的联考,打好基础,新大纲和指南出来之后再学习调整的部分,填补到已有的知识框架中,这并不费力。

复习深度:假象

因为法律硕士只允许非法律专业考生报考,考的却是法律专业课,不可能考得很难。法学虽然博大精深,法律硕士联考也只能涉及冰山一角。法律硕士联考三门专业课程的考试基本上凭一本《指南》即可应付,而要参加法学研究生考试,通常需要多几倍的阅读量,难与易的差距可见一斑。

在考研复习深度问题上,我的感受是“无深度”加“假深度”。“无深度”,指对选择、填空、判断正误、名词解释、简答之类题目类型,官方的说法是考察基础知识,实际是书本中有现成答案,背诵教材即可。至于如何背,大家可以各显神通。“假深度”,指对论述题,官方的说法是考察能力为主,没有完全现成答案,颇让一些考生害怕。其实,受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的限制,顶多能在一道题目上写出两千字左右,无法更充分地展开。答案的主体框架书本上有,只要在此基础上,翻阅几篇学术论文,填充一些教材之外的新观点或者新材料做装饰,以吸引考官的“眼球”,就可以拿到比较高的分数。

如果按照本文下面推荐的阶段循序渐进地学习,把握学习深度就不成问题了。开始阶段要求对某个知识点深入掌握是做不到的,比如上辅导班,老师要求对某问题“了解”、对某问题“理解”、对某问题“全面把握”等等,对于书读得不熟的学生意义不大。复习到最后,全部知识体系一目了然,重点非重点自然会突出出来。

复习阶段:三步走

法律给我的第一印象是:概念繁多,理论艰深抽象,让人感觉不知如何着手。翻阅两三遍,不知所云。幸亏我政治成绩优异是从背诵口号和语录开始,于此得到启发,于是我从教材中摘抄重点语句,死记硬背。记忆熟练后,再深化、展开。碰到试题竟然能生搬硬套。我感到兴奋,又感到悲哀!

我的经验是:不要在某个问题上孤军深入吃力钻研,而是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先从面开始打下基础,再由面到点寻机突破,做稍微深入的研究,最后再由点到面将深入的认识融合为一个整体。具体而言,复习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不求甚解,“死记硬背”。这个阶段属于打基础阶段,主要任务是记忆基本知识。但是理解能力有限,因此能理解最好,如果不能理解也不要强求,“死记硬背”效率可能更高一些。拿起书来泛泛的读,不求甚解,只要能对书中的大致内容有一个朦胧的表面印象,有一个框架性的认识,将其中的要点整理出来,反复地看,直到能够背诵。

提问频繁的人大多问两种不必要的问题:一种问题,因为不熟悉书本而问,其实书本中有现成的答案;另一种,因为不熟悉考试而问,问题很高深、很前卫、很有研究价值,但是考试中不大可能出现。应该先打好基础,不要好高务远。

第二个阶段,生搬硬套阶段。将死记硬背的要点展开、深化。死记硬背毕竟有限,不可能将一本书一字一句全部背诵下来。要将要点展开,只要稍微动动脑筋。比如记住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尽在其中,在一二三四之后列出“为了……”、“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明显限度”,稍微阐述,就可以取得一道简答题或者论述题的大部分分数。

第三个阶段,为综合阶段,将前一阶段的知识点串起来,形成一个综合的体系,突出重点问题并强化之。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知识点也是普遍联系的。将知识点联结成一个网络,考试时不会遗漏要点,论述时全面周到。复习最好应该达到这样一个水平:能够用一根线索将全书主要内容串起来。比如用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可以串起民法。

理论重点要深入研究,不拘泥教材要求。理解越深入,面对问题越从容。

可能有人认为这个阶段对考试不是必须的。其实不然。涉浅水得鱼虾,涉深水得蛟龙,涉深水后回头捉鱼虾,高屋建瓴,自然容易很多。考场上万一忘记了某个知识点,理一下知识网络可能能够理出来。刑法和民法所占分值较多,理论要求相对高一些,水平高的考生可以发挥真功夫。可以看一看比较权威的法学本科教材;如果对教材还不满足,再看看法学名家的专业著述,“腹有诗书气自华”,说出来的话自然有境界,这自然会提升分数。

复习重点:靠自己

考试重点在哪里?当年上某个“押题专家”的政治串讲班,让我醒悟。“押题专家”押了好几道,听众不满,不可能考这么多呀?“押题专家”说:我押的都是重点,今年不考明年考,明年不考……终究要考!

所以,不要迷信一家之言。要认识以下两点:第一,理论核心是重点。法学的理论性和体系性强,考试不能回避。刑法不能不考犯罪构成,民法不能不考民事法律关系,宪法不能不考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第二,考试逻辑。考试要理论联系实际,就是考理论和实际中的热点。因此,考生要关注一切权威性渠道,同时不忽略小道消息。发现重点的途径有:第一,试题类,如法律硕士历年试题、法学硕士考试试题、自学考试试题,司法考试试题。模拟题一般是粗制滥造的,千万不要相信。第二,报纸,一份《法制日报》即可。第三,杂志。首先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对案例题可能有用。其次看权威的学术刊物,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了解一些学术前沿问题,对论述题有益。

下面是本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刑法。刑法的理论核心是犯罪(行为)论,而犯罪论的重点是犯罪构成理论,其内容几乎贯穿整个刑法体系,其他许多内容不过是犯罪构成问题的具体应用、修正或者补充,比如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讲的是犯罪构成某方面要件的特殊问题。考试中成为难点的问题,如区分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只要检索一下其客观要件(行为)或者主观要件(自愿与否),问题就解决了。整个刑法分则也不过是犯罪构成在具体犯罪上的展开:但有一部分是以分则的犯罪考总则的知识,对一般犯罪,凭借上述理论就可以解决;对于某些特殊性的规定,稍微记忆一下,也不是难点。因此,学通了犯罪构成就等于学通了刑法,要舍得在这一部分下工夫。我学刑法是将一多半的力量用在了犯罪构成上面,先反复读了几遍,后来将其中要点摘要抄写了下来,背诵下来。刑罚论理论不多,只要看看要点即可。

刑法分则主要集中在几种犯罪上面,即所谓“常见性、多发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几乎可以不看,因为出题的概率小、分值低,出大分题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对于其他犯罪,重点把握财产犯罪(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其中要特别注意区别近似犯罪。

民法。学习民法要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整个民法多是民事法律关系各要件的具体展开。法律规范是建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法律事实尤其是建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关键。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它蕴含了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多与此有关。如行为因欺诈、胁迫而无效,就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论复习还是考试,只要抓住这根线索,将各个知识点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位置搞清,很多问题就变得简单明了了。比如案例分析题目,好象很复杂,其实只要找出其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就出来了。

法理学。首先应该注意基本概念,如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系等。其次,应该关注热点问题,如依法治国,法律与经济、政策、道德的关系。但是对于有争议的问题不必过于关心,除非总书记有专门论述或者写入十六大报告。如司法独立和司法权的性质,只要记住一句“司法是判断”就行了,作者对司法十大特点等等的长篇大论只不过是一家之言,不必理会它。

宪法。重点是宪法基本理论、国家机构和基本权利。基本理论和基本权利主要考概念和宪法条文。国家机构主要考条文,最好熟悉宪法条文。宪法考论述题可能性不大,因为重大法律问题往往同时是宪法问题与法理学问题,在一张试卷中不可能重复考。宪法的热点,因为刑讯逼供严重和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应当重视人身自由;因为宪法诉讼,应当重视宪法监督,特别是对外国制度的介绍;因为人大换届在即,应当重视选举制度。

中国法制史。中华法系几千年,内容太多,又没有理论体系,复习似乎很难。其实,领会了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重点就突出了。学习目的有二:第一,是为了了解中国法制曾经有过的辉煌,树立民族自豪感,坚定建立法治国家的信心,为此要关注中国法制史上的成就,如法经、唐律等立法,“五听”、三司会审、马锡五审判等司法方法等;另外一个目的是批判历史糟粕,肃清封建遗毒,如“七出”、论心定罪、八议等。对于一般性的规定,不必浪费力气。

最后忠告大家,考试成功仅仅成功了一半,另一半在于报名。现在报考法律硕士的人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高分落榜并不奇怪:如果报考名牌院校,非做最充分的准备不可。另外,虽然都叫法律硕士,各个学校对法律硕士的定位不同,培养方式也有区别,前途判若云泥。

这位网友,建议你买一本考试分析,配合着录音,先看专业课(刑民),再看综合课(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制史)。一般在9月份之前要把专业课该理解的都理解透彻,进到10月份就要开始狂背综合课了。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 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10.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11.《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13.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4.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5.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
16.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8.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19.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0.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1. 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
32.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3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断舌。
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秦律、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侵犯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41.廷行事 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42.城旦春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其刑期为四岁刑。
43.鬼薪白粲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
44.读鞫 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
45.乞鞫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46.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47.《九刑》 西周法律制度的总称,因为刑书九篇而得名。

1.《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
8.上请制度 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12.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13.《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4.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15.《唐律疏议》 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
16.《唐六典》 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九龄、李林甫等编撰。原拟按周礼六典编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师、三公、三省为目,共三十卷,主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17.律、令、格、式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令是“设范立制”的法律,格是“禁违止邪”, 式是“轨物程事”。
18. 重罪十条 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始于北齐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19.十恶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0.八议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1.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以官抵罪的制度。
22.义绝 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
23.大理寺 中国古代负责审理或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
24.刑部 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
25.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26.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27.宋刑统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8.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
29.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
30.编敕 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1.刺配 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
32.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33.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
34.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由何荣祖编撰,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
35.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
36.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37.大明律 明代法律的总称。
38.大清律例 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
39.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40.充军 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
41.审刑院 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

42.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3.热审 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
44.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
45.秋审 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
46.《明会典》 明朝一部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47.《清会典》 比照《明会典》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48.《明大诰》 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武臣》和《御制大诰三编》。它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的“训导”。主要是为了法制宣传。

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保留了君主专制的许多特权。
2.《十九信条》 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1911年11月3(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主要内容有:(1)继续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2〉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3.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4.大清新刑律 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年完成,到1911年:月25已才颁布施行。
5.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3)规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小资产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没有能够真正执行。
6.《资政新篇》 原是由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的书面建议,经洪秀全批阅后于1859年刊行,成了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即革除封建陋习,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7.圣库制度 又称国库制度,开始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时期。凡参加起义者必须把个人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交归圣库。起义人员的生活资料由圣库供给。
8.龙凤合挥 合挥是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由于上面印有龙凤图案,故称“龙凤合挥”。
9.五不议 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时,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和满族贵族的特权出发,提出了五不议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大监事不议。
10.领事裁判权 开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
11.会审公廨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
1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
1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于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 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14.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
15.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
16.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由于它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的。
17.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
18.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党反动派为维护自己行将灭亡的反动统治,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
19.普通法与特别法 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
20.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基本法典。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
21.一告九不理 就是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九种情况分别是: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
22.三三制原则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与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化,是抗日民主政权推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23.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坚壁清野指在抗日战争时期,为防止日寇、汉好、盗匪破坏边区的财力和物力而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盗窃和毁坏这些埋藏或隐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24.二五减租 实行减租的法律规定,即照原来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实行此规定。
25.减租减息 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26.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27.五四指示、 即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由于发布时间为1946年5月4日,故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改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确立了实行土改的主要原则。
2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共二十一条。
29.《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共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和征收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按全乡(行政村)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确定了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严禁侵犯中农。
30、《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民法典。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与亲属、继承两编。前三编采用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后两编采用中国封建立法原则。
31、模范监狱 清廷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而建立的。它建筑新颖、管理严明、设有监狱办公室、杂居监、分房监、工场、女监、病监,成为第一个近代式构造的监狱。
32、特别法庭 它是南京国民党政府根据特别法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分中央特别法庭和形式法庭两级。
33、特别法院 它是北京北洋政府设立的,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种。


你是否需要了解?

中国法制史,宪法,法理学该怎么样复习?
答:国家机构主要考条文,最好熟悉宪法条文。宪法考论述题可能性不大,因为重大法律问题往往同时是宪法问题与法理学问题,在一张试卷中不可能重复考。宪法的热点,因为刑讯逼供严重和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应当重视人身自由;因为宪法诉讼,应当重视宪法监督,特别是对外国制度的介绍;因为人大换届在即,应当重视选举制度。 中国法制史。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一)
答:(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

怎样学好法理和法制史?高分悬赏!
答:比如说奸党罪,是明朝的,你就不要记到清朝去了。因为法制史的部分不涉及到法理,也不涉及到太多的理解,关键是需要记忆。宪法学的部分,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因为宪法的法理性比较强,它的规定涉及到政治理论以及法学理论的问题,那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对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深入的...

法学的课程有哪些
答:知识产权法。。 这些是比较重要的,其他的学了司法也不考。除非你考研 嘿嘿。就这些 嘿嘿,我是学法律的,加油了 Ⅳ 法学专业14门课程有哪些 法学专业14门课程有:宪法,法理学,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法学专业培养...

大一法律系中国法制史怎么学
答: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

大学的法学专业都包括什么
答: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政治等。国内法学专业重点学科分布 法学理论——北京大学、吉林大学 法律史——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刑...

法学是什么?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是不是一样的?
答: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研究对象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

法学学什么
答:6、法学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总论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总论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概论知识产权法等14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及法律逻辑学中国法律思想史。7、法学课程有哪些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

法理学在法学中具有什么地位?
答: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但却不是一般的、普通的,而是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一个分支学科。法理学作为从现实的和历史的各种法的现象中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规律的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同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相当程度的关联,对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程度不同的影响。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

理论法客观题必考点
答:理论法客观题必考点如下:1、综合知识 综合知识是法考客观题考试中的科目之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这些科目涵盖了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通过综合知识考试,考生可以全面了解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思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