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高考舞弊罪#到底该怎么样量刑 高考报名时孩子未触犯法律,报名后高考前触犯刑法了,可以参加高...

作者&投稿:南霞 2024-07-02
对高考进入刑法的看法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订的教育法都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国没有高考法的,我国没有任何一部针对考试颁布的法律。对于高考的一系列制度规定,详见教育部文件

 组织考试作 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 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 弊,罪名应当确定为组织组织考试作 弊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 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 弊的考生。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 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 弊的行为。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所谓“作 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 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 袭或者协助他人抄 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和帮助他人考试作 弊罪、非法出 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犯罪,所涉及的考试都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在非法律规定的相关考试中,进行上述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 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替考行为的均不构成本条所规定之犯罪。

刑九 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九)修正案新增有关内容: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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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23年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还没通过的哦,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三条,对于轻罪前科,一般情况下,三年内不再犯罪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2023年执行轻罪前科消灭有望成为现实。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一)...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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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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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新修订刑法第300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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