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哪8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哪8中犯罪应当负刑...

作者&投稿:宋仪 2024-06-30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哪八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现在刑法修正以后,已无“投毒罪”一说,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扩展资料:
案例:16岁外甥女一时糊涂帮母亲杀姨夫获刑4年
小李坐在被告席上,一副稚气未脱的学生模样;父亲老李坐在她身边,不时抹着眼泪。这一幕发生在3月4日上午的浙江台州温岭法院少年庭。小李1999年年底出生,河南人。她被控杀人,死者是她的姨父姚某。
去年8月28日早上,新河镇北闸村早锻炼的村民在路边发现姚某尸体。第二天,警方抓获几名犯罪嫌疑人,他们是姚某的妻子尚某、姚某的小姨子尚某某(小李母亲)和小李。
根据指控,去年8月28日凌晨1时,姚某醉酒后回到暂住处,扬言要用汽油将小姨子尚某某等人烧死。妻子尚某对姚某积怨已久,便对尚某某提出勒死姚某的想法。
尚某某同意,找了一根绳子抓在手中,尚某将姚某按倒,姐妹俩用绳子勒住姚某的脖子。她们又喊来小李帮忙按住姚某的腿部。
庭审中,小李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在最后陈述时,眼睛通红,说着说着,她满脸泪水。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害人姚某对本案的引发存有一定的过错;小李犯罪时不满16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最后,小李被判处有期徒刑徒刑4年。
小李父亲老李来法院时,身上还带着行李,他是连夜从河南老家赶来的。老李说,小李初中毕业后,和母亲从老家来到温岭,想找个活干。因没找到住处,所以借住在姨妈家,没想到出了这样的事情。
据知情人介绍,姚某十多年前出过车祸,头部受伤影响额叶。额叶是控制情绪的,从那时开始,姚某像换了一个人。尚某说,出车祸前,姚某是个顾家的人;车祸后,他不工作了,只知道喝酒,经常对她实施家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6岁外甥女一时糊涂 帮母亲杀姨夫获刑4年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扩展资料

《勿让青少年心中种下轻视法律的种子》

5月7日,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发生一起杀人案。“就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这是一起非常恶劣的案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处长栾驭说。

据警方调查通报:5月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男,2002年1月出生)、李某某(男,1999年11月出生)酒后将宋某某(1946年4月出生)殴打致死。目前,两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媒体报道,来自各地检察系统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总体犯罪率逐年下降,但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在校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毒品犯罪、性侵害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开始有所增多,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暴力凶残,共同犯罪居多且犯罪后果严重。

回看那些令人心惊的案例,多数青少年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触犯了哪条法律,或者即使明白自己涉嫌犯罪,也不以为然,认为不过是批评教育一下,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于是,我们看见,一名高三学生仅仅因为不满教师约谈家长,当着母亲的面将班主任捅死,还笑着说,“我从来没有把他的生命放在心上“;我们看见,三名中小学生仅仅因为入室抢劫被发现,残忍弑师,事后,涉嫌犯罪的少年满不在乎:“我们不满14岁杀人不坐牢”。

是因为现行法律对青少年犯罪处罚太轻吗?的确有这方面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但重教育挽救、改造,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处罚,为什么在不少未成年人眼里,“从轻处罚”就变成了“网开一面”,以为自己不受法律约束呢?因为他们从来没有读懂、甚至没有接近过“法律”这个两个字,他们年轻的生命所感受到的,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的威权。

再说法律规定14、16、18岁不同年龄负不同法律责任,且那么多青少年恶性伤人、杀人都“从轻处罚”“教育了之”,他们还有什么可敬畏的;何况他们目力所及,是各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效率低下,是法律对权力的屈从。

对法律不知不想敬畏,何来遵从? 法律是不是该结合社会实情相应地把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往下降?加重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撒什么种子开什么花,种什么苗长什么树,要让青少年树立法治观念,并养成守法行为、习惯,需要在他们心中播撒下法治的种子,用法治滋养青少年的成长。这并不是在教学大纲中增添一堂普法课那么简单,形式主义的灌输说教,不如来自家庭言传身教和社会耳濡目染。

当前,最令人担忧的还不仅仅是青少年犯罪中的低龄化和暴力化,而是今天社会存在的对法律轻视的现象,在一代青少年心中种下的罪恶种子,若干年后,它们会不会开出恶之花?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知法守法则法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让尊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生活方式,迫切需要从青少年群体入手。

参考资料来源:

中央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网-勿让青少年心中种下轻视法律的种子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投毒罪已经改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强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爆炸,贩毒


你是否需要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