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恐怖罪名 对于哪些恐怖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作者&投稿:集惠 2024-07-02
刑法中有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名,如果一个人触犯了两个恐怖活动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触犯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恐怖犯罪罪名的,如果其中一条是触犯了第一百二十条,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触犯了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的则按照处罚规定较重的定罪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
恐怖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恐怖犯罪使用的手段包括绑架、劫持人质、暗杀、劫机、劫船、爆炸、军事行动等,而且,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其目的而不择手段,越来越野蛮、凶残和灭绝人性。从1968年到2001年间,全球的恐怖主义事件共发生了8000多起,参见蔡高强:“反恐怖主义国际公约与完善中国刑事立法”,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这给世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和无穷的痛苦。无理性的种族冲突、宗教冲突、社会冲突、国际冲突,导致恐怖主义愈演愈烈,泛滥成灾、祸及全球。可见,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都严重地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威胁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恐怖主义一般具备如下四个特征:(1)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主体通常为恐怖主义者个人、组织,在特殊情况下有个别国家及其机构实施、参与或者支持了恐怖活动;(2)恐怖主义的手段多为对不特定公众、无辜平民实施暴力或者其他严重破坏性、毁灭性手段;(3)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直接目标是在公众中制造恐怖,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安;(4)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背后往往包含着某种政治动机。
中国政府历来反对一切形式和表现的国际恐怖主义,反对把恐怖主义活动作为实现政治目标的方式和手段,反对任何国家、组织、团体或个人采取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恐怖暴力行为;同时也反对任何假借反国际恐怖主义的名义侵犯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干涉他国内部事务等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强调各国应严格履行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认为国际社会应深入探讨国际恐怖主义产生、发展的根源和社会基础,以期从根本上消除这一危害人类社会的隐患;并多次强调,联合国宪章所揭示的包括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进行国际合作的基础。中国还参加了一系列旨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包括三个反劫机公约,即《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等。
以前,中国没有反恐怖主义的专门立法,甚至没有这方面的专门刑法条文可以引用,对于恐怖主义案件,一般只能根据其恐怖行为本身所触犯的相关罪名进行定罪处罚。随着恐怖主义活动的危害越来越大,特别是为了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共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方面的合作,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中国立法机关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规定了惩治恐怖犯罪的规范并适时加强了其力度。现行中国刑法典分则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绑架罪(第239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3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等,特别是在2001年“9·11”美国遭受恐怖袭击之后不久,2001年12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及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提高了对恐怖犯罪的量刑幅度,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罪等罪名,从而使反恐怖的国内立法更加完善。这些规定为更有效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有力的国内法根据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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