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法条是什么? 什么是国际私法?定义

作者&投稿:包司 2024-06-30
国际私法涉及的法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出的法律,基本都是在这部法里了)
《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民通意见对应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海事,航空,票据的部分,去看那些法就可以了。

票据法有专章规定涉外票据

国际私法法条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内法包括《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继承法》《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事诉讼法》《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条。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包括的部分法条如下:

《民法通则》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扩展资料

国际私法的产生条件

①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涉讼财产在外国,或者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

②各国民法互相歧异,例如对合法婚姻年龄、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违约法律责任等规定有所不同。

③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国同不少外国以条约相互给与对方法人以注册商标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在执行这种条约时,有时会发生一个法人是不是对方本国法人的问题,就是法人的国籍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欧洲大陆各国主要采取管理中心主义,以法人的社会住所即主事务所所在地国作为其本国。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法人设立地国作为其本国,换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国家的法律设立,即具有该国国籍。

中国受理商标注册的机关,要决定一个外国法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只能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独立于民法典的编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曾令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法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重点法条

一、外国法的查明

《民通意见》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法律规避

《民通意见》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四、自然人国籍和住所

国籍:《民通意见》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民通意见》第183条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五、法人国籍、住所和营业所《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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