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是做什么的? 陪审团是什么意思啊~~

作者&投稿:松心 2024-07-02
陪审团是干什么的?能具体说明最好,谢谢

我们国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它和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不一样。西方的陪审团主要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法律部分,陪审团不能制约法官。而我们的陪审员制度,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的职权。

中国没有,中国有人民陪审员,但是没有陪审团。你说的大概是国外,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大多是用来决定判决的。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母国。英国的最初是团体证人,再英美很多地方如果陪审团裁决无罪,那么被告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实再次受到起诉,这是美国法律中所谓的“一罪不二审”原则。如果陪审团裁决有罪,那么通常由法官再根据法律对被告做出量刑,有的州法院量刑也是由陪审团做出。 根据地区不同,法律不同其作用也是不同的。

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

做陪审团一般都是从陪审员的国籍、年龄、住所、交流能力、有没有重罪前科和职业的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限定,比如审判时未满18周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或者有犯罪前科等,都没有资格当陪审员。另外像律师,法官,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政府官员也不能充当陪审员。

扩展资料

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陪审团



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

做陪审团一般都是从陪审员的国籍、年龄、住所、交流能力、有没有重罪前科和职业的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限定,比如审判时未满18周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或者有犯罪前科等,都没有资格当陪审员。另外像律师,法官,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政府官员也不能充当陪审员。

扩展资料

陪审团的相关情况

1、陪审团的作用是厘清事实,对法官进行监督,预防司法腐败,避免公民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更加权衡地对待证据,从而就有可能做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2、至于陪审团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①陪审团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是作为某种隐蔽的社会偏见者的容纳者,所以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也可能给判决带来偏见;

②但瑕不掩瑜,就社会正义来说,陪审团本身可被看作是一个重要平衡器,就是说陪审团的人民性使陪审团能够通过证人证据以及自己的潜意识来有意识地观察世界所发生的事实,从而站在警察或社会大众所要求的角度上来作出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陪审团



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香港等。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初审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审团的审判制度里,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通常用来认定纯然客观之事实。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在英美法上称为verdict,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如果陪审团所认定判决不合乎常理,或者有违背法官所给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依一造之声请排除陪审团的结论而迳为判决(英美法上称为JNOV)。由柳洪平创建词条。

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

(一)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

陪审团被美国看成是捍卫自由的堡垒,陪审团制度通过二种方式捍卫公民自由:

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这种分离可能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

国家正是权力的行使者,为防止政治权力失控,需要建立各项制度或机制,以制约权力行使者,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权。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在权力行使者——国家内部,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相互制约。这是权力行使者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这种制约制度要发挥防止政治异化的作用是以各权力行使者都能恪尽职守为前提条件,这显然只是一种理想。在三权中,司法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因此司法的权威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而言,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正是基于此,必须确保其公正性。

一旦出现权力失控,后果不堪没想。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因此,人民不能更多地直接参与立法、行政权的行使,但人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就具有特别的意义。陪审团制度就是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是权力的所有者与职业法官分享了司法权,人民或一部分人民直接参与了权力的行使,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权力所有者直接行使权力,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实现了统一,相对其他权力行使者来说,他们是最不容易滥用权力和腐败的。他们分享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内部实现了一部分司法权对另一部分即职业法官的权力制约,是权力制约权力。从而有效防止司法的独断与专横,保障公民的自由、民主。

另一方面美国认为陪审团保障公民自由不仅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实现,而且陪审团审理是公民的权利,通过权利制约权力来实现。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后,进一步受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等思想的影响,使得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新的意义,陪审团制度不仅仅是对抗王权和势力集团的武器,而且成为民主的形式之一,它作为民间法律组织与另一民间法律组织——律师职业团体是民主审判的两根柱石,是产生权利、公正及合理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前提。

因此,1776年的《独立宣言》对英王进行的一系列控诉中,就指责英王在许多案件里剥夺殖民地人了使之不能享受陪审团办法的利益。

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独立战争要争取的重要权利之一,作为独立战争的胜利果实而被写入美国1787年宪法,陪审团制度成为宪法上的权利(1975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陪审团不是宪法上的权利)。因此,公民可以沿引宪法上的权利要求陪审团审理,排除职业法官的独断,从而以权利制约职业法官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民主。而英国则没有明确将陪审团审判作为权利赋予公民,相反,1933年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陪审团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所以英国法官法官德夫林勋爵称赞说:“由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它还是象征自由永存的明灯。”

潘恩赞扬说:“在这里居于至高地位的陪审委员团就是一个共和国,一个从人民当中选举出来的法官团体”,陪审制度是人权的伟大的而又几乎是唯一留存的堡垒。

陪审团制度真正使人民成了最终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成为自己的审判者,才能确保人民的民主、自由。

(二)陪审团审判提升审判公信力的司法功能

美国学者认为,陪审团审判的消极作用就是可能是某种隐蔽的社会偏见者的容纳者,所以,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也可能给判决带来偏见。但瑕不掩瑜,就社会正义来说,陪审团本身可被看作是一个重要平衡器,就是说,陪审团的人民性使陪审团能够通过证人证据,并通过自己的潜意识,有时是有意识的观察世界的方式,从警察或社会大众所要求的角度来作出解释。

1、组成成员的人民性

陪审团在古英语中的解释至少是一组与自己同等地位的人,自己的同辈,所以17、18世纪和19世纪时英国人受同一阶级的人们的审判,如一个有世袭爵位的人被指控犯罪,他有权由从上院选出来的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判,否则,就不由陪审团审判。但美国被认为是没有阶级的社会,没有世袭爵位,不具备属于陪审团成员的专有资格。因此,如果说英国那时陪审团还有阶级性,那么自美国独立时,美国陪审团就具有了超越阶级的人民性。现代美国法规定陪审员应是21岁至70岁的美国公民;陪审员应是每年纳税250美元以上的有财者;还要求能阅读和书写英语;还有一些不得担任陪审员的人。早期妇女不能担任陪审员,但现在妇女也可以担任陪审员,美国现有学者主张陪审员的挑选应不受贫富、经济地位、国籍等状况的影响。

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陪审团的人民性。

同时为确保陪审团的人民性,建立了陪审员召集制度。美对陪审员的选任由法官召集,具体由陪审团选审官或法院办事员负责,一般在受理案件法院的辖区内选任,最初是从电话号码簿上挑选陪审员,这一做法被一些指责是以不公正的方式选定陪审团名单,它排除了那些装不起电话的人。近年来通常联合使用选民名单、电话号码簿名单、汽车登记名单以及其他程序进行挑选。目的是使陪审团能够超越种族、经济方面的偏见,使审判公正,同时也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参加到司法民主中。

2、组成人数的人民性

从数量上说,人民总是代表多数,也只有多数才能代表人民。而合议庭一般人数较少,如我国民事诉讼中合议庭一般由三人组成,刑事诉讼中一般由三人、五人或七人组成,司法实践中多是三人,而美国陪审团一般由12组成,是我国合议庭组成的二倍甚至四倍。陪审团人数的众多性使其不易腐败,正如凯文所言,要影响甚至收买12个人,比影响甚至收买1个人要困难得多。人数的人民性是裁判人民性的根本保障。

3、裁判的人民性

美国的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判决实行多数同意制度,即12名陪审员的多数意见作为陪审团的裁决,相对于法官的裁决,更有人民性,这是因为是陪审团裁决是人数众多人的裁决,陪审员通过对证人证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而行得的综合判断而取得一致意见,比法官一己的判断更为稳当;其次是因为陪审团裁决是来自普通民众的裁决,美国认为某种程度上法官必然与杂乱无章的社会脱节,常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所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结果。

从而使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为了保证陪审团裁决的人民性,一是建立了陪审团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排除那些对特定案件抱有明显的或可察觉的偏见的人,美国采取询问主义,即就是从候选陪审员宣誓就职开始,法庭将询问他们的姓名、职业、是否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否对案件具有可能影响判断的特殊知识,是否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是否认识证人以及其他任何不能担任陪审员的原因。二是法官对陪审团裁判时不加干预,只是告诉陪审员如何投票,如何选出陪审长主持评议,看待证人、分析证据的方法,而不对证据发表意见,宣布他们应当运用的法规。即使有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宪法允许法官对证据发表意见,但他们从不这么做。美国体制非常中立,法官的任务是严格限于行使公断人或仲裁人的责任,他们只是告诉陪审团基本原则,并鼓励他们自己决定运用这些原则。

三是对陪审团裁判的低效,美国则认为陪审团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平衡器,因此使用陪审团即使费时费财,也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成本。相对于时间和金钱而言,社会正义更重要。

正是因为陪审团审判的人民性,相对于合议庭制度,即完全由专业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判,其组成成员的身份不是普通民众,也是社会的管理者,是与普通民众相对的人,这种身份的不认同使得人们对他们的审判心存芥蒂。而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与被审判者、社会公众身份认同,是自己人的审判,而且人数众多。因此,陪审团审判相对于完全的专业法官审判在民众中有更强的公信力,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

陪审团制度使人民成为真正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的审判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

(三)陪审团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

英的陪审团制度和法国等国的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只有司法功能,但在美国,陪审团制度除司法功能外,还有造法功能。美二国都承认陪审团容易被当事人的辞藻所打动,有时做出不顾法律的裁判。对此,英国法官有时以陪审团的裁判不合法为由,否定了陪审团的裁决,而进行重新审理。而美国认为陪审团明知故犯的少,微妙而不自觉的漠视的情形则比较多,尽管美国有的州法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可以作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判决,但法官一般并不这样做,而是承认陪审团的裁判,并努力为这种裁判寻求合理的解释,如在一些案件中,陪审团不顾本来应该阻止原告取得救济的被害人的助成过失,只是在损害赔偿金额上考虑原告过失,从而发展了所谓比较损失原则。这一原则后来为法院采用。美国学者对此解释是,既然陪审团作出不顾法律的裁判,该查究的是法律是否需要修改,该怀疑的是法律是否公正。陪审团有时就是正规法律的批评的和间接的法律改革者。

这种思想在辛格审判中已经凸现,殖民地陪审团不顾法律作出了约翰.彼得.辛格无罪的判决,就在此时产生了有关后来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想法,主要是陪审团希望这成为他们的法律。所以陪审团确实有遵守法律或超越法律的惊人力量。

陪审团制度实现了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不仅是案件的审判者,而且是法律本身的审判者。

(四)陪审团制度推进法制教育的教育功能

法制教育的形式很多,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法制教育模式,一种是课程化教育模式,就是将法制教育作为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中,这种模式重在理论系统教育,但与社会生活现实有一定距离。另一种模式是生活教育模式,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生活实践,进行法制教育。这种教育比课程化教育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而且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更容易为受教育者所接受。陪审团制度正是一种生活教育。

陪审团人数虽然只有12人,但他们是从上千人中遴选出来的,这个遴选过程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过程;在审判过程中,普通公民常常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而且普通公民参与审理和裁判,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关系、法律思维。因此,陪审团审判不大会将法律变为与生活脱节的神秘而抽象的东西。

而是把法律变为现实生活。所以陪审团审理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无形中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扩大了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而且相对于课程化法制教育来说,参加这种司法活动(陪审团审判)对于培养人们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

陪审团的缺点
陪审团审理的多为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陪审团。这是因为陪审团审理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程序复杂繁琐,审理时间冗长拖沓,不利于纠纷迅速及时的解决。同时由于陪审团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无法保证他们对证据和实事的认定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因此英美法国家关于陪审团的存废问题,一直是争论激烈的话题。目前的趋势是,对陪审团审理案件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的限制,以保证这种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最需要它的地方发挥作用。

陪审团制度是由临时召集的社会人士组成的裁判团体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也是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包括俄罗斯和部分东欧国家)审判制度采用的一种制度。在英国,陪审团审判被看做是民众自治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英国产生的刑事案件陪审团作为诉讼的必要参加者,在其草创阶段是为了防止任何像大陆法系纠问式制度那样所采取的过分的强硬行为

由于陪审团是由社会一般人士(非法律专业)组成的,宜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将陪审团的职责限定为罪与非罪的认定,核心在于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危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至于认定准确的罪名和确定具体的刑罚则由职业法官进行为宜;(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由陪审团和职业法官共同决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审陪合一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由陪审团和职业法官分别决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审陪分立制度并无本质区别,关键是都组成了陪审团,都能形成陪审团对职业法官的有效制约。审陪分立就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也不是绝对的,比如在美国,判刑是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作出的,但是,有一些州也要求陪审团确定刑罚或对某些犯罪确定刑罚

陪审团的职责限定为罪与非罪的认定,核心在于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危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至于认定准确的罪名和确定具体的刑罚则由职业法官进行为宜;(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由陪审团和职业法官共同决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审陪合一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由陪审团和职业法官分别决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审陪分立制度并无本质区别,关键是都组成了陪审团,都能形成陪审团对职业法官的有效制约。审陪分立就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也不是绝对的,比如在美国,判刑是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作出的,但是,有一些州也要求陪审团确定刑罚或对某些犯罪确定刑罚


你是否需要了解?

陪审团在美国司法体制中有什么作用啊?
答:但是这种推断可能被其他证据替代(见例Lamb),而重要的是记住陪审团最终关注的是被告人的实际心理状态,而不是陪审员自己所认为的。陪审团不仅处理发生了什么的事实:同样要求它决定“处在这种情况中的理性人会做什么?”或者“理性人会称这本书为色情读物吗?”等问题。当刑法造成这些问题时,就会设置...

saiban(日本的审判制度)
答:日本的审判制度被称为“saiban”,这是一种基于陪审团的审判制度,它与其他国家的审判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在saiban中,陪审团是由普通人组成的,这些人被选中来参与审判过程,并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出决定。在日本,saiban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中,它的目的是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并为被告人提供更好的...

什么样的案件需要陪审团?陪审团是直接做出最终判决吗?
答: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案件一般会用陪审团,陪审团只是决定有罪还是无罪,如果确定有罪,具体罪名及量刑的工作还是由法官来完成。

美国陪审团可以做出最终裁决,那法官来做什么的?
答:证据的“看门人”,决定哪些证据可以被提交给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就好像在双方律师的引导下来“盲人摸象”,根据所得到的信息,试图还原出真相。而在这一过程中,什么样的信息可以被输入,什么样的非法证据不得被采纳,都需要法官来把关。陪审团 按照英文的意思应该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

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员是如何选出的?
答:陪审员的选择,在一些州里是通过投票者的注册系统以及驾照名单来选择。一般来讲,每个成年的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美国的一些州会通过投票者注册以及驾照名单来进行挑选。在名单提出后,相关部门会寄送一份表格给选定的陪审员,并且做一个提前的资格预审,一般来讲,就收预审的人会被问及公民身份...

12公民中每一个陪审员的性格分析,结合电影内容
答:《十二公民》剧情介绍:暑期一所政法大学内,未通过英美法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迎来补考。他们组成模拟西方法庭,分别担任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角色,审理的正是一桩社会上饱受争议的“20岁富二代弑父”案。12位学生家长组成了陪审团。这些人来自社会不同阶层,有医生、房地产商、保安、教授、保险推销员等。

在香港,高等法院中判决都是由陪审团决定的,那么法官干什么???
答:陪审团审理的多为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陪审团。 法官主要维持法庭秩序,向陪审团解释法律,量刑。

香港法庭都是陪审团做最后定罪的可是
答:香港陪审团不是普通老百姓,是所谓的“知名绅士”,一般邀请和案件有关的专业领域的并且和原被告没有交集的知名人士,因此每个案件陪审团是不同的,贿赂风险和成本肯定比单单贿赂法官要大。

成为人民陪审员后有合法证件吗?
答:成为人民陪审员后,有合法证件。即持有法院下发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证,证件参照省高院制发工作证标准,载明了人民陪审员、司法辅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编号、有效期限、近期免冠照、本院印章。

美国陪审团做审判时候要不要学习一些法律知识
答:陪审制度是一项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或曰混合合议庭制。 实行陪审制度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司法民主。恩格斯在《〈刑法报〉停刊》一文中指出:“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