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嫖宿幼女罪刑法修正案九将废除嫖宿幼女罪吗

作者&投稿:除贞 2024-06-30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 刑法罪名 ,与原来刑法中的 强奸罪 相区别。 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继2010年和2013年全国 两会 之后,2014年在两会期间孙晓梅第三次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二、刑法修正案九将废除嫖宿幼女罪吗 根据最新消息,下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自消息人士处获悉,这次审议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 这次刑法修改,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学界人士纷纷发声: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九)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现任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的前监察部部长马_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知情人士人士表示,几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已立项调研“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8月10日,法工委还开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评估会,邀请了几位刑事法学者。“这次的常委会或将有个结论,有可能废除嫖宿幼女罪。” 哪些人士曾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如今,“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近10年。 2008年以来,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嫖宿幼女罪”都是一个焦点议题,中国社科院刘白驹、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等代表、委员,都曾提交相关建议。 孙晓梅曾公开表态:“嫖宿幼女罪不废,我就没完”。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全国妇联多次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的对策建议。 地方妇联也接连发声。8月3日, 上海 市妇联就召开了刑法修正案(九)的 专题 研讨会,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在 贵州 习水、 浙江 丽水 、 福建 安溪等嫖宿幼女案发生时,司法界人士和维权机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更会高涨。 北京 众泽妇女 法律咨询 服务中心就多次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建议。 争议焦点:嫖幼与强奸哪个量刑更重? 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高涨,各界对受害幼女保护的出发点也完全一致,可历次嫖宿幼女罪为什么一直没有被废呢? 据知情人士透露,从司法实务角度考虑,废除嫖宿幼女罪并没有多大意义,“最近几年, 法院 宣判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很少,一般都是定为强奸罪”。 这位人士称,嫖宿幼女罪久一直没有取消的另一个原因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哪一个量刑更重存有争议。 孙晓梅等“主废派”人士认为,近年发生的多起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涉案的公职人员多按嫖宿幼女罪定罪。以贵州习水案为例,涉案的5名公职人员都是按嫖宿幼女罪量刑。 强奸罪的最高刑可判 死刑 ,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是 有期徒刑 15年。所以,“主废派”认为,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对侵害人的轻判,成为权钱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 一些司法机关人员不赞成上述观点,认为嫖宿幼女罪重于强奸罪。 广西 柳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晨博今年3月就撰文提出,嫖宿幼女罪重于强奸罪:前者是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后者在一般情况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情节恶劣情形下才可能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有加重情节的案子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强奸罪处罚要重。 嫖幼罪给受害幼儿打上“卖淫女”标签? 除了“保护伞”和“免死牌”,“主废派”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另一个理由就是这项 罪名 已经背离了立法初衷,对受害女童造成二次伤害甚至是终身伤害。 经查阅资料发现,嫖宿幼女罪最初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幼女的权益。 在1997年之前,嫖宿幼女一律归入强奸罪,按强奸论处。可1997年的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当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解释称:“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中称,将嫖宿幼女以强奸论处,固然体现出了立法机关打击嫖宿幼女行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决心。但从立法技术上讲,不太科学。“因为 嫖娼 毕竟不同于强奸。” 对于上述立法初衷,孙晓梅就提出,嫖宿幼女罪存废,不能光争论法律问题,更要关注嫖宿幼女罪背后的社会问题。不少留守儿童不但身体受辱,头上还顶着“卖淫”的帽子。 刘仁文也认为,嫖宿幼女罪其实是将幼女进行了“卖淫幼女”与“普通幼女”的分类,并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态度。 他表示,对犯罪人适用嫖宿幼女罪,与之相对的幼女就被认为是娼妓。幼女被贴上“妓女”的标签后,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邻居指指点点,在学校里则往往遭到同学耻笑,既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正常学习。受此影响,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果自暴自弃,反而真正走上了卖淫之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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