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以及类推解释,如何区分?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投稿:蠹养 2024-07-01
法律解释中的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究竟怎么区别?最好举例子。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并不仅仅是用语界限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其理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

  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许多: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其四,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其五,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难以区分。例如,“卖淫”是否包括同性之间有偿的性行为、“同居”是否包括通奸行为、“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就存在疑问。笔者认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一个行为的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如果行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的行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就不得对该行为定罪科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般人都能预想到的含义(核心部分);第二种情况是一般人都难以想到的边缘部分;第三种情况是上述二者的中间部分。在第一种情况下应当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第二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否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对于第三种情况,则应通过考虑处罚的必要性来决定。例如,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所以,对“财物”有作广义或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第二,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因为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例如,旧中国与国外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为:“无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退出。”我国的新旧刑法均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表述,但刑法理论千篇一律地将本罪定义为“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然而,将不退出解释为“侵入”是存在疑问的,可是人们却习以为常而没有异议。由此看来,一种解释结论被人们接受的程度是一个重要问题。但要强调的是,就某种解释结论而言,不仅要考虑刑法学家、司法人员的接受程度,更要考虑一般人的接受程度。因为一种解释结论能够被一般人接受,就意味着这种解释结论没有超出其预测可能性。犯罪可以大体上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一般人容易认识自然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不致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般人难以认识法定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容易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所以,相对于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而言,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可以略为缓和、宽泛。

  第三,解释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协调时,不宜认定为类推解释。当扩大解释与相关条文产生冲突,与刑法的整体精神相矛盾时,很容易形成类推解释。例如,当刑法条文一直明确将两种现象分别规定时,如果某个分则条文只是规定了一种现象,那么,原则上就不能将没有规定的另一现象解释成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现象,或者说不能将该分则条文的规定扩大解释为其没有规定的现象,否则,会被人们视为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准自首的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二款规定的对象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四百条规定的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这说明,刑法严格将罪犯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区别。因此,当刑法明文将犯罪主体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时(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不能将“罪犯”解释为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否则便有类推解释之嫌。不过,刑法对“犯罪分子”、“犯罪的人”、“有罪的人”的规定,则并不限于已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罪犯,因而可能包括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这种解释不是类推解释,甚至不是扩大解释。再如,将盗窃罪、诈骗罪对象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等)是协调的,不会产生任何矛盾。又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是将“同居”与“结婚”并列规定的,而且法定刑相同,这表明“同居”与“结婚”的危害相当。如果将通奸行为解释为“同居”,则意味着通奸与结婚行为相当,这显然是不协调的。

  第四,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因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时,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任何用语的含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社会生活中仅有女性向男性卖淫时,将“卖淫”解释为“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即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的事实时,解释者就不能固守先前的解释结论,而应将“卖淫”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异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但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同性恋现象时,法官必须重新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概言之,社会生活事实发生了变化,相关的用语含义也随之发生变化。这种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与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所作的解释,不能称为类推解释。因此,组织男性为男性提供性服务的,当然成立组织卖淫罪。

  第五,某种解释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应当根据本国的刑法及其用语进行判断,而不能根据外国刑法用语得出结论。例如,日本学者牧野英一认为,具有事务管理可能性的利益或价值也是财物,根据这一学说(事务管理可能性说),像债权这样的权利也是财物。这种观点之所以没有得到日本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普遍认可,是因为日本刑法明文将财产罪的对象区别规定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既然如此,当然不能认为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不难看出,日本等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之所以认为“财产性利益”不包含在“财物”的概念中,是因为其刑法明文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并列规定。在我国刑法没有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并列规定的情况下,就不可能照搬日本的解释。直截了当地说,在刑法明文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不可能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但在刑法没有明文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反而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反过来也能说明这一点。例如,德国、日本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而是将通常的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将利用机动车抢夺的解释为抢劫。用我们的眼光来看,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似乎在进行类推解释,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在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的情况下,完全可能将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或抢劫。再如,我国刑法常常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伪造并不包含变造(但也有例外)。但俄罗斯刑法分则条文只使用伪造概念而未使用变造概念,但刑法理论仍然认为伪造包含变造,而这种解释并不被认为是类推解释。所以,在国外属于类推解释的,在中国不一定属于类推解释;反之亦然。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用语含义问题。换言之,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刑法用语的发展趋势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的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问题。相同类型的行为,既可能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小,而不被解释为犯罪,也可能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大,而被解释为犯罪。所以,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并无绝对的固定界限,只有相对的区分标准。
  转自邹建章博客 请采纳

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都不能超出词语本身涵盖的范围,如果超出,就是类推解释了。
举例:
扩大解释: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8号 1998年8月7日公布 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缩小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2001年1月17日公布 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扩展资料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该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嫌疑人 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上的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 ;也包括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中有16个条文作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此外还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刑法典进行局部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理论上称为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理论上称为附属刑法。所以,广义刑法是由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组成的。狭义刑法则仅指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我国,即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缩小解释)比较容易区分:

1、一个法律概念通常的定义是一般人可以想象到的或者说经验就可以理解,如果法律解释的定义超出了一般的人经验那么就属于扩大解释,如果低于一般的经验那么属于限制解释。

2、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虽然理论很多,但是现在依旧是一个难题。就好比上文的把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貌似都有道理,很难区分。所以想容易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是不可能的。




你是否需要了解?

刑法解释的问题
答:扩张解释或者扩大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限制解释或者缩小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信用卡,在金融领域仅指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

下列关于刑法解释方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答: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之一在于: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是对刑法规范的逻辑解释,而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可见,类推解释并不着眼于刑法规范,C选项错误,不当选。缩小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超出立法原意时,对刑法用语所作的比字面含义较窄的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

刑法的解释方法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方法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等。最新的观点将解释方法中的平义解释,宣言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充解释等条文解释适用的方法,称为解释的技巧。将解释方法中的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的参照事项称...

缩小解释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吗
答:法律分析:不一定,缩小解释、扩大解释都是一种解释方法,目的是寻求法律的真正内涵。我国刑法包含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中的扩大解释是什么意思?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又是什么概念呢?_百度...
答:(2)扩大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我国的法律解释的分类
答:法律分析:我国的法律解释分类很多,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学界解释),司法解释按性质又有刑法司法解释、民法司法解释、行政司法解释等分法,学理解释包括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伦理解释又延伸为体系解释、缩小解释、目的解释、扩大解释、历史解释、补正解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解释的标准是什么2: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是否影响到司法的公平性?
答:您好,刑法解释按效力划分,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其中前两个为有权解释,第三个为无权解释。刑法解释按方法划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后者又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详细的讲解可以看独角兽网校基础阶段刑法老师的课程,老师在课程里面讲解的非常...

关于刑法解释以及罪刑法定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答: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其解释结论小于其一般文义,故属缩小解释。D选项,考查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1)所有刑法解释,应先从文义解释开始;但在位阶上,并非都以文义解释优先,文义解释(禁止类推)与目的解释都具有决定性。(...

刑法的解释主要有哪些种类
答:刑法解释种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述。刑法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刑法条文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有的抽象用语具有多义性,难免使人们产生不同的理解,加之现实生活又是千姿百态和复杂多变的,为了统一理解,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