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作者&投稿:太虞 2024-07-02
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的处罚或者较少的罚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行政机关在具体运用这一权力时,必须遵循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所谓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轻重有度。 条文中所说的几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里的关键是“主动”,是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揭发检举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案件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形式和种类繁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也很复杂,不可能在法中全部罗列详尽,除上述三种适用倩节外,还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条文中所说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这里,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没有“酌情”随意从轻或减轻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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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扩展资料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关系?
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制裁。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纪律等对其所属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所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第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行政处罚的决定者和实施者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它与受处罚人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普通行政关系;行政处分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并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它与被处分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行政组织关系所产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三,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依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处分则依据行政组织法。
第四,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劳动教养等,始终与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大多与被处分人职务上的权利有关。
第五,两者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产生争议后的救济手段也不一致。对行政处罚不服,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不服,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给予必要的处罚的行为。而刑事处罚是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惩罚的强制手段。

法律责任从性质上分大体有三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而,我国法律责任的规定中一般包括了这三方面的内容,即: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不同性质的处罚,是为了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以及具体情节、性质给以必要的、适当的制裁,达到教育、防范和惩罚的目的。由于处罚的性质不同、方法不同,发挥的作用也完全相同。在我国法律责任制度中,行政处罚的刑事处罚的关系比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相同。在我国法律责任制度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关系比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更直接,它们在违法责任的构成上许多相似之处。在处理某一 违法行为时,是应给予刑事处罚还是应给予行政处罚,经常会出现一些较难判断的情况,解决这好这一问题的法律适用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共同性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两种处罚都是国家剥夺违法行为人某些权利的强制手段,都属于公法的范畴。第一,遵循相同的原则,如:“罪刑法定”、“错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公开、公正”原则等等。第二,代表国家实施处罚,实施主体都是国家权力的代表,任何非国家权力主体的组织和个都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第三,行政处罚和刑罚都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为前提的,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要求也相似,只是程度不同。第四,处罚方式都有人身罚和财产罚,由于人身罚、财产罚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因而在实施刑事处罚前如果已经实施了行政处罚的,可以相应折抵。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不同点

1.处罚适用前提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作出的处罚;而刑事处罚是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作出处罚。

2.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合法的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既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刑法若干补充规定。这是因为关于刑法的规定,是国家的专属立法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无权规定刑事处罚。

3.处罚实施机关不同,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因此只能由法院实施。

4.处罚的种类不同。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行政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从种类上说虽包括了人身罚、财产罚、申诫罚和能力罚四大类,人身罚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且行政处罚所规定的人身罚较之刑事处罚也要轻得多。

5.违法者主观状态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在刑事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很大,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或者彼罪重要因素。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就不是很重要了,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即有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认为是已构成了行政违法,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处罚的作用不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虽然对违法者都有惩诫和教育的双重作用,但侧重点不同。行政处罚是对有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进行的处罚,它注重的是对纠正违法行为,处罚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只要达到了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行政处罚的作用也就达到了。而刑事处罚,针对的是严重危害社会刑事犯罪分子作出的,因引它更注重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制裁犯罪分子是刑罚的主要功能,当然在制裁的过程中了包涵着违法者的教育,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但要给予制止和纠正,而且必须要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三)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不可替代性

由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刑事犯罪有相似之处,有的只是违法严重程度不同,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对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准确认定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如何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从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以及行为主体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具体情节方面进行分析。

另外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中某个法条的规定,同时又触犯了刑法的某个法条规定,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竞合,在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行政违法行为法律规范和刑法的情况大量存在,如偷漏税、走私、破坏公共秩序等行政违法行为等,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呢?在实践中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具体分析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竞合,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处刑罚

即对某一行政违法行为构成了只由司法机关给以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事实重复处罚。这实际上也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体现。对于给予刑罚就足以在到惩处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

即对行为人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应予以行政处罚。这主要是因为:违法行为具有触犯刑法和行政法律规范的双重性,行为人也就应该相应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另外,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功能的差异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刑法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和范围相对比较狭窄,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仅适用刑法规定的刑罚在有些情况下不足以消除违法行为人犯罪的全部危害后果,也足以彻底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在适用刑罚的同时并处一定的行政违法处罚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分子,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但若一违法行为独犯了刑法,而刑法已对违法者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那么,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应当免除;如果刑罚已对违法者作出了财产方面的处罚,如罚金等,那么,关于财产方面的行政处罚就应当免除。

(四)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

《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的相应罚金。”这主要是针对刑罚执行问题作出的,但由于这一刑罚执行问题涉及到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因此行政处罚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是需在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这一特定物件是:第一,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以处罚;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以了行政处罚,而后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需要给以刑事处罚;第三,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以上的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情况才会发生。

一楼很全面,但如果你是学生考试复习用上面那大段不合适,记忆重点

《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 1996年3月17颁布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关系: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3)采取的形式不同;(4)行为的性质不同;(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6)救济途径不同。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都是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所承担责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给予必要的处罚的行为。而刑事处罚是指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惩罚犯罪分子的一种强制手段。 (这句是区分两者是关键)
两种处罚都是国家剥夺受处罚人某些权利的强制手段,都属于公法的范畴,因此,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遵循相同的原则,( “罪刑法定”、“过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公正、公开”原则等等)第二,代表国家实施处罚,第三,行政处罚和刑罚都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为前提的,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要求也相似,只是程度不同;第四,对自然人的处罚方式都有人身罚和财产罚,同时由于人身罚、财产罚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因而在实施刑事处罚前如果已经实施了行政处罚的,可以相应折抵。

  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行政处罚法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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